川觀新聞記者 秦勇 蔣京洲 張庭銘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發布5件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對涉彩禮糾紛裁判的規則進行了明確。啥意思?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用這些典型案例,來告訴大家法院認為哪些財產可以被認定為彩禮?哪些彩禮該退?哪些彩禮不該退?
作為已婚或者未婚的你,是不是對這個事情非常關心呢?來,我們看看具體案例。
先給大家聊聊,戀愛交友期間的消費是不是屬于彩禮的典型案例。男子小劉和女子小張同居相處了7個月,雖然舉辦了婚禮但是并沒有領證。其間,小劉向小張多次轉賬,達到3.1萬元;小張亦通過微信向小劉轉賬,達到4500元。小劉、小張相互轉賬時均未備注用途,小張也有生活消費和為小劉購買衣物、充值話費等支出。7個月后雙方分手,男方小劉以上述款項系彩禮性質為由,起訴請求小張返還全部轉賬款。
最終,法院認為小劉的轉賬系用于雙方共同生活開銷,對小劉要求歸還轉賬的主張不予支持。
再來看看閃婚后閃離彩禮到底能不能退的典型案例。男子小鄭和女子小吳通過相親相識,剛認識3天就結婚了。結婚后,男方小鄭通過現金、轉賬方式共給付小吳彩禮20萬元。剛滿半個月,小吳就以旅游為借口離開了小鄭。其間,小鄭多次催促小吳回來一起生活。結果,你猜怎么著?到1個半月的時候,小吳就提出要離婚,還不退還前面提到的20萬元。這把小鄭氣得夠嗆,于是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并退錢。
最終,法院認為雙方從相識至辦理結婚登記再到分開僅短暫的十余天時間,未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對男方小鄭要求離婚之訴請予以支持;另外,從女方小吳作為彩禮接收方對婚姻的態度和行為看,存在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可能性,所以判令小吳返還20萬元彩禮。
那到底哪些屬于彩禮范疇?消費性支出與彩禮給付到底如何區分?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再次給大家解釋了一下,小銘幫你劃了以下重點:以婚姻為目的向另一方給付的購房款、購車款等大額款項,應視為具有彩禮性質;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送的價值不大的禮物、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屬于情誼行為范疇,這些就不屬于彩禮。
小銘看來,彩禮從來不是婚姻的“敲門磚”。法院的典型案例既是警示,也是鮮明導向:以真情為基石的婚姻,才能經得起歲月考驗;妄圖鉆法律空子的投機之舉,終會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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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所有想鉆空子的人,法律不保護以婚謀財,只守護以心換心。投機婚姻一場空,踏實相愛才長久。
“彩禮”是以婚姻為前提的給付,為愛添“彩”是中國傳統,為“禮”騙情實屬不該,贈予者擦亮雙眼,不要落入人財兩空的“陷阱”!
戀愛交往目的不純,最終難免雞飛蛋打,以真情為基石的婚姻,才能經得起歲月考驗
堅決打擊騙子
20萬彩禮,短暫的婚姻生活也不像正常夫妻生活。
愛時珍惜彼此,不愛好聚好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