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香港特區政府衛生署消息,自4月30日起,任何人不得在公眾地方持有指明另類吸煙產品,例如電子煙、加熱煙、草本煙。任何人如吸用或攜帶已啟動的另類吸煙產品,即推定為持有指明另類吸煙產品,最高可判處罰款50000港元及監禁6個月,且訪港游客不享有豁免權。
特區政府衛生署控煙酒辦公室介紹,另類吸煙產品主要包括三類。
一是能夠自任何物質(危險藥物除外)不經點燃而產生氣霧并用作模仿傳統吸煙的器具,或其零件及配件,但不包括水煙壺。
二是用于上述器具以產生氣霧的任何物質(危險藥物除外),例如電子煙油。
三是以任何物料卷裹并能夠即時用于模仿傳統吸煙的植物材料(煙草和危險藥物除外),即草本煙。
根據于2025年9月刊憲的《2025年控煙法例(修訂)條例》,在公眾地方持有指明另類吸煙產品的懲罰,根據持有數量分為兩檔。
對于持有少量另類煙用物質(即不多于5個煙彈、5毫升煙用物質、100支加熱煙支或100卷草本煙)并用作非商業用途的,定額罰款3000港元;或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判處罰款10000港元。
而對于持有多于上述數量指明另類吸煙產品的,將以檢控形式處理,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判處罰款50000港元及監禁6個月。
此外,法院也可命令違例者繳付因收集、化驗或檢查有關產品而產生的費用及開支。
特區政府衛生署表示,工作人員將采取便裝執法,如發現違例者會立即發出罰款通知書,不會作出警告。同時,4月30日起即嚴格執法,沒有設置過渡期,也沒有“首違免罰”,對于訪港旅客會一視同仁,不會因為游客身份而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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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新華社微信公眾號
記者:肖逸晨
責編:段曉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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