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房屋時,裝修工人受傷,業主要不要擔責?
近日,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對定作人(業主)與承攬人(裝修工人)安全責任依法作出認定——
拆陽臺時,裝修工跌落受傷
業主賠不賠
2023年4月,老李經老鄉介紹,在某小區為業主夏先生家進行陽臺拆除作業。施工過程中,因陽臺未設護欄,老李在拆除陽臺地面時,自二樓陽臺跌至一樓受傷。
事發后,老李委托某法醫鑒定中心進行傷殘等級鑒定,該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十級傷殘。老李訴至法院,要求夏先生承擔侵權責任。
夏先生認為,老李作為施工人員,在未設置欄桿的陽臺作業時未盡安全注意義務,亦未采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對損害發生存在重大過錯,應自行承擔主要責任。
法院認為
業主選任無施工資質個人裝修
應承擔40%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夏先生與老李之間屬于承攬合同關系。
該案中,老李作為施工人員,既無相應施工資質,又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及采取充分安全防護措施,對損害發生存在明顯過錯。
同時,夏先生作為定作人,選任不具備施工資質的個人承接工程,未在二樓陽臺設置必要防護措施,亦未提供安全作業條件或履行提示義務,對事故的發生亦存在過錯。
綜合各方過錯程度、原因力及注意義務等因素,法院酌定老李自擔60%責任,夏先生承擔40%的賠償責任。
判決結果
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夏先生賠償老李醫療費、后續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撫慰金等共計6.5萬余元。
雙方不服,提出上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工人在裝修過程中受傷
業主必須要承擔侵權責任嗎?
答案是——
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案例二
業主與裝修公司簽訂合同,公司承攬后轉包給個人——裝修工受傷,誰該賠?
趙先生與一家裝修公司簽訂合同,約定由該公司對其新房進行裝修。裝修公司承攬該工程后,將其中的砸墻項目轉包給老劉,老劉又找到小畢從事砸墻工作。
裝修過程中,小畢在砸墻時,不慎將墻體砸倒,被倒塌的墻體砸傷。經鑒定,小畢外傷致脊髓損傷,評定為二級傷殘;外傷致肋骨骨折,評定為九級傷殘;需要完全護理依賴。
此后,小畢未能就賠償問題與裝修公司達成一致意見,遂將業主趙先生、裝修公司、老劉訴至法院。
業主趙先生稱:“我是與裝修公司簽訂的裝修合同,至于裝修具體過程我并不清楚,不同意賠償。”
裝修公司稱:“公司已將砸墻部分工程轉包給老劉,小畢是老劉雇傭的,公司與小畢不存在雇傭關系,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老劉稱:“小畢作為專門從事此類工作的工人,對于工作的危險性應有認知,應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法院認為
裝修公司選任無相應資質個人裝修
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裝修公司將其承攬的家庭裝修工程中的砸墻項目轉包給無相應資質的老劉,其對老劉的選任具有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
老劉雇傭小畢后,未對其進行相應培訓及安全教育,亦未提供安全作業條件及施工設施,對于小畢受傷,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小畢作為具有相關從業經驗的從業人員,作業過程中未盡到相應的安全注意義務,自身亦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
判決書
裝修公司和老劉按照70%的責任比例連帶賠償小畢醫療費等各項費用共計94萬余元;
小畢要求業主趙先生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來源:工人日報微信公眾號綜合“廣州白云法院”官方微博、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法院公眾號“津辰法聲”
作者:周倩
編輯:于芊芊?陳驍
審校:竇菲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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