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一網友在社交平臺曬出一則通告并表示,“不加班就罰錢,這是哪門子道理?”相關圖片顯示,廣東東莞一公司發布通告稱:員工房某某晚上未經主管同意,私自不加班,多次溝通仍拒不配合,給予記大過一次,罰款100元。若再次出現類似違規行為,將從嚴處理,直至解除勞動關系。
“什么叫私自不加班?”此帖子引發熱議。
9月8日,發布處罰通告的公司向記者表示,該員工所在崗位每天10個小時上班時間是固定的,但他在8月23日、27日沒上滿規定時間,對其進行了處罰。對此,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表示,該公司對“私自不加班”員工罰款,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
有網友發帖稱,東莞一公司發布通告稱員工私自不加班罰款100元。網帖截圖
此帖引發網友關注,有網友表示,“什么叫私自不加班?員工有權利選擇不加班。”還有網友表示,這則處罰證明了該公司強制員工加班。9月6日,記者聯系上發帖網友,不過該網友表示,他并非通告中被處罰者,相關帖子只是轉發。
9月8日,記者根據處罰通告上公布的電話,再次致電有余包裝(東莞)有限公司,一工作人員證實了處罰通告的真實性,并印證了上述工作人員的說法。那么,員工是否有權利選擇不加班呢?記者追問。該工作人員表示,“我們都是固定的‘兩班倒’,每天10個小時是固定的。招工的時候,就給他們說了。”
有余包裝(東莞)有限公司的處罰是否合理?8日上午,記者致電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該局法制科一工作人員表示,“罰款是不行的。罰款肯定是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關于‘記大過’是否合理,還需要看他們(公司)具體個人規章制度是怎么規定的,還要看這個規章制度的制定是否符合制定流程。”
來源:上游新聞
編輯 杜海鋒 審核 蔣波 陳潔
【未經授權,嚴禁轉載!聯系電話028-86968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