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從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市茅箭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了一起特殊的動物傷人案件,遛狗過程中突發意外情況,被自家愛犬咬傷的張女士,獲賠1600余元。
2024年某日,市民張女士像往常一樣牽著自家小狗在小區內散步,突然兩只未拴繩子的大狗沖了出來,徑直撲向張女士的小狗。張女士見狀,立刻上前試圖阻攔,卻在混亂中被自家小狗咬傷。
大狗主人王先生聽見犬吠后,立即從家中出來,持棍擊打自家犬只。張女士隨即前往醫院治療,花費了不少醫療費用。事后,張女士找到王先生協商賠償事宜,但王先生卻認為監控顯示張女士是被自家小狗咬傷,拒絕承擔責任。無奈之下,張女士將王先生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本案中,王先生作為大狗的主人,未有效控制犬只,兩犬脫離管理,沖出家門與張女士小狗纏斗,導致張女士為保護自家小狗而被咬傷,具有過錯。張女士牽引小狗,且是為保護小狗被咬傷,屬于無過錯一方。因此,法院判決,王先生承擔全部侵權責任,賠償張女士的醫療費、誤工費等相關損失1600余元。
承辦法官指出,遛狗牽繩不僅是一種文明行為,更是法律的明確要求。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生活。寵物主人作為動物的飼養人和管理人,對動物負有管理和約束的義務,一旦動物造成他人損害,主人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發生寵物傷人糾紛時,雙方應理性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可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來源:極目新聞
編發:魯天舒
審核:吳文娟
出品:湖北日報融媒體中心
【未經授權,嚴禁轉載!聯系電話028-86968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