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中,有少數不法分子利用當事人家屬在家人被羈押期間的焦慮心理,散布所謂“有關系”“能撈人”的虛假信息,以此實施詐騙犯罪。近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一起相關案情。
2022年3月至8月間,劉某因其父親被刑事拘留,希望使其父免于刑事處罰。經人介紹,劉某認識了李某,李某謊稱“有關系”能達成劉某的請托事項,以此騙得劉某向其銀行賬戶轉賬共計人民幣100萬元。
李某在收到錢款后,將全部資金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及個人日常消費,揮霍一空。
由于無法歸還錢款,李某采取了更換電話號碼、使用化名等手段逃避劉某的追討和公安機關的抓捕。2024年5月,李某被民警抓獲歸案時,仍有95萬元未退還被害人。
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追繳李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九十五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李某不服,提起上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意圖通過不法手段免于刑罰
被騙財物應予收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案中,李某正是利用了劉某急于使其親屬擺脫法律制裁的焦慮心理,虛構其有能力“疏通關系”的事實,騙取高達100萬元的巨額錢財,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嚴懲。劉某意圖通過不法手段使其因犯罪被羈押的親屬免于刑事處罰,其被騙取的財物應予收繳。
法官提醒,法律面前沒有特權,司法公正不容挑戰。司法機關在執法辦案中始終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堅決抵制任何干預司法活動、破壞司法公正的行為。任何試圖以權謀私、以錢開路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在日常生活中,廣大群眾應當時刻保持清醒頭腦,增強法治觀念,明辨是非界限,切勿心存僥幸、投機取巧。要自覺抵制各種不正之風,積極支持和監督司法機關依法履職,共同營造風清氣正、崇法向善的社會環境。
南方都市報(nddaily)報道
南都N視頻記者 趙青 通訊員 丘志新 馮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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