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證監會網站,為落實《推動公募基金高質量發展行動方案》,進一步降低基金投資者成本,規范公募基金銷售市場秩序,保護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推動公募基金行業高質量發展,中國證監會對《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并更名為《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規定》共六章28條,主要內容如下:一是合理調降公募基金認購費、申購費、銷售服務費率水平,降低投資者成本。二是優化贖回安排,明確公募基金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三是鼓勵長期持有,明確對投資者持有期限超過一年的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債券型基金,不再計提銷售服務費。四是堅持權益類基金發展導向,設置差異化的尾隨傭金支付比例上限。五是強化基金銷售費用規范,統籌解決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利息歸屬、基金投顧業務雙重收費等問題。六是建立基金行業機構投資者直銷服務平臺,為基金管理人直銷業務發展提供高效、便捷、安全服務。
主要內容如下:
(一)降低認申購費率。將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債券型基金的認申購費率上限分別調降至0.8%、0.5%、0.3%。同時,鼓勵銷售機構在覆蓋成本的前提下,進一步加大認申購費打折力度。
(二)優化贖回費安排。將贖回費全部計入基金財產,并將四檔贖回費率安排簡化成三檔,降低收費機制復雜性。同時,優化7日、30日、6個月持有期限的贖回費安排,引導投資者長期投資。
(三)規范銷售服務費。將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指數型基金和債券型基金、貨幣市場基金的銷售服務費率上限分別調降至0.4%/年、0.2%/年、0.15%/年。同時,對持有期超過1年的基金份額(貨幣市場基金除外),不再繼續收取銷售服務費。
(四)聚焦個人客戶服務。對個人客戶的銷售保有量,維持現行50%的客戶維護費比例不變,對機構投資者銷售權益類基金的保有量維持現行30%的比例不變,鼓勵銷售機構提升個人客戶服務能力。
(五)明確平臺法律定位。明確基金行業機構投資者直銷服務平臺(FISP平臺)的法律依據及功能定位,要求行業機構積極對接平臺,并鼓勵機構投資者通過FISP平臺申贖公募基金,增強行業直銷服務能力。
(六)其他修改內容。明確代銷機構清算賬戶沉淀資金應當按照活期存款利息劃歸基金財產所有、基金投顧業務不得雙重收費。同時,強化廉潔從業要求,禁止行業機構在基金銷售活動中以各種形式,向他人輸送不正當利益。
編輯|李意
來源|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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