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主筆 沈彬
2024年8月,70歲老人黃某到廣東佛山某健康管理中心借用廁所,之后老人在廁所中猝死。其親屬向該中心索賠213538.8元。但是,一審、二審法院駁回了家屬所有訴請。
法院認為,中心經營者和店員在發現老人如廁時出現異常后,及時撥打 120、撞門查看,已盡到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無償出借廁所是屬于“好意施惠”行為,如果沒有重大過失且已經盡到合理義務,不應當承擔責任。
好心向老人出借廁所,行一個“方便”,反而給自己惹下了大麻煩,不僅“出了人命”,還被索賠20萬余元,官司從一審打到二審,好在兩級法院主持公道,沒有支持家屬訴請。
所謂的“社會冷漠”一直是熱議的網絡話題,老人扶不扶、孩子幫不幫,在很多時候成了內心的掙扎。不是人們“心硬”了,而是對背后的“法律風險”存在擔憂:舉手之勞會不會給自己帶來難以預料的法律風險?
近年,網上流傳著一句話:“看似奇葩的規定,背后一定發生過更奇葩的故事。”有時候,陌生人之間的舉手之勞,可能引發“中山狼式”的維權索賠,于是,世界上才有了那么多看似不合理的規定。
我們總是希望這個世界變得溫暖,自己家的老人、孩子、孕婦在外面能得到他人的關照、幫助。但是,那些善意背后的法律風險必須被清除,必須筑牢司法判決的公正底線,不是誰弱誰有理,而是誰錯誰擔責。有些時候看似照顧了弱勢一方,結果是堵上了后來人的求助之路。
以本案來說,健康管理中心好意、無償向王老先生出借廁所,沒有收費,反而增加了自己的清潔成本,這種微小的善良應該得到法律的呵護,不能苛責善良,不能苛責“好意施惠”行為。
所謂“好意施惠”,是指當事人之間無意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而由當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風尚實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關系,旨在增進情誼的行為。在生活當中,“好意施惠”也成就無數的彼此關照、陌生人之間的善意,比如,開車搭同事、幫同學拿個快遞、借用廁所、代掃鄰居家門前雪。《民法典》第1217條明確規定了“好意同乘的責任”,如果是屬于無償搭乘,造成損害的,機動車一方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除非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節。這一基本原理也被適用于其他的“好意施惠”活動中:不苛責!
事實上,好意施惠行為深嵌于我國社會的交往邏輯中,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生動體現,就是我們經常說的“人情味”。但是,有時可能是“好心辦壞事”的無心之失,有時是發生了施惠方難以預料的意外,不能按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標準苛責施惠方,不然人人自危。
也特別向那些喜歡“維權”的當事人提醒一下:對方沒有收你的錢,好心幫助你,可能是免費出借的廁所,或者是遞上了一片創可貼,如果不是存在嚴重的過錯,不應當苛責“維權”,那是堵了他人求助的路。
一句話,那些陌生人之間的善意、幫助,要受到司法的保護。
本期資深編輯 ?周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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