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龐某大量飲酒后叫了代駕,崔某接單后與“徒弟”王某一同抵達現場,崔某安排王某為龐某代駕。王某將車送至龐某住址的村口后離開,醉酒的龐某被留置在車內,次日凌晨龐某被發現時已死亡。
家屬認為,兩名代駕人員未盡安全保障與救助義務,遂起訴索賠30萬元。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4月11日,河南方城縣人民法院公布一審判決書,法院認定龐某自身承擔主要責任,酌定王某承擔4%、崔某承擔2%賠償責任,判決兩人共計賠償5.7萬余元。
經審理認定:2025年10月12日晚,龐某和他人在方城縣某餐飲店吃飯時飲用了大量白酒,20時許散場時叫了代駕,崔某接單后與王某共同到達現場,崔某安排王某為龐某代駕。當日20時40分許,王某駕駛龐某的車輛送其到達方城縣某村二里莊(龐某住址)村口并在車上等待崔某接應。21時20分許,王某被崔某接走繼續接單代駕,醉酒狀態的龐某及其車輛被留置在二里莊村口。
次日凌晨零點7分許,崔某、王某返回二里莊村口發現龐某已在車內死亡。龐某家屬認為,王某明知龐某處于醉酒狀態,未將其安全送到家中,未采取相應的安全施救措施,導致龐某死亡,存在過錯,王某與崔某應當共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因賠償未達成一致,龐某家屬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王某、崔某共同賠償30萬元。另查明,王某初入代駕行業,由崔某幫帶。
法院認為,王某為龐某提供代駕服務,雙方形成事實上的代駕服務合同關系,依照習慣王某應當安全將龐某及其車輛送達約定的地點。因王某未盡到充分的安全注意附隨保障義務,沒有妥善安置醉酒的客戶,導致客戶在車上死亡,負有一定的責任。崔某是接單人,其安排王某代駕該單并事后接應王某,系共同代駕人,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龐某系成年人,就餐時大量飲酒,其本人應承擔主要責任。
根據案件的綜合情況,法院酌定王某承擔4%的責任,崔某承擔2%的責任。經法院認定,龐某家屬的損失合計958195.32元。根據責任劃分,法院判決:王某向龐某家屬賠償經濟損失38327.81元;崔某向龐某家屬賠償經濟損失1916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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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紅星新聞
編輯:劉齊
審校:石洪開
監制:殷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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