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情侶雙方共同存錢,作為婚后買房等需求的預存基金。分手后,這些錢應該如何處理?
案件回顧
2015年至2021年10月期間,小夏與小格為情侶關系。考慮日后結婚購房等需求,雙方達成共同存款的想法,并約定兩人定期各自向小格名下的銀行賬戶存入一定數(shù)額款項。于是,小夏分多筆向小格銀行卡轉賬幾千元到2萬元不等,共計20萬元。后小格因個人原因使用了該共同預存款項。
兩人分手后,小夏多次發(fā)微信要求小格償還此款項,小格陸續(xù)回復“20萬算我欠你的”“4年之內還你”“盡快還你,答應你的20萬,一分不會少”“我想辦法湊,只能一點點慢慢還了”。
2022年3月5日,小格向小夏轉賬6000元,并備注 “一點點還你”;同年5月7日,小格又向小夏轉賬4000元,此后再無還款行為。
于是,小夏起訴至法院,要求小格償還剩余款項。小格主張,戀愛期間自己承擔了雙方大部分共同花費支出,故小夏的轉賬應算作贈與,作為對其承擔共同花費的補償。
法院審理認為,針對小格主張的“贈與”,小夏明確予以否認,小格也未能提交雙方達成贈與合意的相應證據(jù),故對其主張的贈與一說,法院無法支持。
雙方分手后,小格在微信中明確向小夏表示“20萬算我欠你的”“4年之內還你”,小夏對該意思表示未提異議,可視為雙方就戀愛期間的轉賬達成合意并進行結算,確認借款數(shù)額為20萬元、還款期限為4年。且小格實際償還了部分款項,其中一筆還備注還款字樣的摘要,該行為進一步印證小格認可并實際履行還款20萬元的義務。
綜上,法院判決,小格應承擔還款義務,扣除已償還的1萬元,小格應向小夏還款19萬元。
以案為鑒
戀愛期間,情侶間轉賬現(xiàn)象較為普遍,所轉款項的性質也存在多種情形。
如何妥善處理好戀愛期間的資金往來?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助理程歡歡表示,一方面,養(yǎng)成特事特辦、專款專戶的習慣。基于貨幣非特定物的屬性,以及雙方戀愛期間相互頻繁轉賬的情形,預存資金的賬戶宜單獨開立,作為專款賬戶,一是防止專款與其他款項混同,二是避免預存資金用于戀愛期間花費支出,背離預存資金設立初衷。
另一方面,擺正心態(tài),理性對待。雙方宜就款項返還做好事先安排,對于大額或具有特殊目的的資金往來,建議通過微信聊天或訂立書面合同等可留存記錄的方式,提前就款項性質、使用方式及特殊情況下的處理方式等進行明確溝通或約定。
責編|姜越 ? ??編輯|張素玲
來源|人民網(wǎng) 高清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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