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據深圳市總工會,員工小明在獲得月薪4.5萬元的新工作錄用后,因前公司以“工作交接未完成、密鑰未歸還、把公司資料上傳個人網盤”為由,遲遲不予開具離職證明,最終導致新公司撤回錄用通知,工作機會徹底錯失。小明憤而提起法律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離職證明是法定義務,不能以勞動者未辦理工作交接為由進行抗辯或拒絕。由于公司的違法行為與小明錯失工作機會、遭受工資收入損失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法院最終判決該公司向小明賠償損失14896.55元。
來源:深圳工會、陜視新聞
廣州日報新花城編輯:席樂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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