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瀚英 楊紅偉 吳嘉儀
創新生態是由創新主體、創新要素與制度環境在動態交互中形成的復雜系統,為顛覆性創新提供風險緩沖與協同網絡。有效的政府監管體系是營造高水平創新生態的關鍵制度供給。“十五五”規劃綱要提出“完善產業創新發展生態”,強調“建立適應新業態發展的高效便捷準入機制,探索‘沙盒監管’、觸發式監管等新型監管方式”。沙盒監管,以其兼顧創新激勵和風險治理的機制優勢,能夠有效破解“一放就亂、一管就死”的監管困局,支撐形成良好創新生態。
沙盒監管優化創新生態內在邏輯
首先,沙盒監管能夠大幅降低創新的制度性交易成本。顛覆性技術的產業化過程,涉及技術熟化、場景驗證、商業模式構建等多個高風險環節。傳統監管方式難以對其技術風險、市場不確定性與社會影響進行精準識別與有效包容,導致創新主體在探索階段便面臨高昂的交易成本,進而形成制約創新生態優化的深層制度性障礙。沙盒監管的核心價值,在于其創設了一個“安全空間”。在這個空間內,監管者允許企業在真實或模擬的市場環境中,對創新的技術、產品和服務進行有限范圍、有限時間的測試。其內在邏輯是通過隔離風險與放寬束縛,將原本高昂的、不確定的外部制度成本,轉化為參與測試的政府、企業、消費者可預期、可承擔的有限內部成本。這實質上是政府通過主動的規則調適,為創新主體“減負松綁”,讓資金、人才等要素能夠更順暢地流向高風險的創新活動。
其次,沙盒監管能夠有效實現創新激勵與風險治理動態平衡。優化創新生態,并非“放任自流”,而是要在激發活力與防范風險之間找到最佳平衡點,使監管與創新協同發展。傳統的“先發展、后規范”或“一刀切”式嚴管模式,要么付出高昂的治理代價,要么扼殺創新于萌芽狀態。沙盒監管,構建起一個政企協同演化的創新空間,提供了“在發展中規范,在規范中發展”的動態治理新范式。在沙盒內,監管者褪去“裁判員”的單一定位,轉變為深度參與創新過程、提供支撐與保障的“護航者”,通過近距離觀察技術演進路徑、精準識別潛在風險點,與企業共同探索適配的監管規則與標準。同時,這一監管模式通過設立明確的測試邊界、構建動態監測機制與容錯安排,推動政府與企業共同承擔風險,為監管能力與技術迭代的同步演進提供了切實可行的實踐路徑。當測試期滿后,沙盒內成功驗證的規則可為更大范圍的監管提供制度藍本,為新技術、新業態開辟產業化發展空間,并在深化創新主體協同中助力創新生態持續優化。
再次,沙盒監管能夠高效促進創新主體、要素與環境交互。創新生態的活力,源于創新主體、要素資源與市場環境之間的高頻互動與高效協同。而沙盒監管的構建,能夠有效促進三者在動態交互中實現系統性的正向循環。具體而言,沙盒通過構建真實測試場景和規則設定,將政府部門、科技型企業、科研院所等多元主體匯聚于同一平臺,以主體間近距離深度協同,打破資本、人才、數據、技術等要素的流動壁壘,要素的高效融通又反哺主體協同,使創新網絡愈發緊密。與此同時,沙盒的運轉可以前瞻性地檢驗現有法律法規與新興產業的適配度,發現主體協同與要素融通過程中暴露出的制度堵點與隱性壁壘,為更深層次的制度優化提供了精準靶點。制度的持續完善,又進一步降低了主體協同與要素融通的交易成本,使三者形成“交互—反饋—演進”的螺旋上升機制。沙盒監管正是通過打通這一循環,系統性地優化創新生態的制度環境。
以優化創新生態為導向探索沙盒監管實踐路徑
第一,明確制度設計原則以優化創新生態,為創新主體協同和消費者參與提供穩定預期。制度設計要堅持把服務創新生態建設、促進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支撐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作為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推動監管從靜態約束轉向過程治理、從事后處置轉向前瞻引導。堅持公平性和適應性相統一,增強制度對創新主體協同、要素流動和競爭環境改善的推動作用,更加注重技術創新性、應用場景價值、風險可控能力和信息披露意愿,增強制度對各類創新主體的適配性。堅持將消費者保護嵌入沙盒監管運行全過程,建立健全測試信息公開、風險充分提示、多元化投訴受理以及分類型、分行業的差異化保護機制,切實保障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和救濟權,形成創新可持續、社會可接受、消費者損失最小化的制度基礎。
第二,健全組織實施體系以優化創新環境,為多元主體協同提供制度支撐。建立與沙盒運行相適應的組織實施目標協同體系,一方面,推動沙盒監管總體安排與地方產業發展方向和政策體系相銜接;另一方面,加強部門間目標協同,減少創新應用測試中的制度摩擦,降低沙盒運行中企業合規成本,從而提升整體效能。明晰權責邊界,圍繞“誰牽頭、誰審批、誰監測、誰評估、誰處置”形成清晰分工,構建以行業主管部門為主,統籌行業監管、市場監管、數據治理、知識產權保護、消費者保護等部門職責,推動形成信息共享、聯合研判、協同處置的工作格局。探索建立專家咨詢與第三方支撐機制,重點吸納科研機構、行業協會、專業服務機構、消費者專家等參與方案評估、風險識別,提高沙盒監管運行的專業化水平。
第三,構建激勵相容和進退有序的運行機制,激活創新生態的內生動力。入盒規則應增強制度對高潛力創新的識別能力,使“真創新、愿披露”的主體更容易獲得測試機會,從源頭上形成優質主體公平進入的篩選機制。測試范圍應合理限定測試場景、業務邊界、參與對象和風險敞口,可根據測試表現實施動態調整,對風險控制好、創新價值大的主體給予更穩定的測試預期和適度擴展空間,增強其持續改進和規范運行的動力。運行層面應建立透明高效的消費者投訴和反饋機制,完善差異化監管安排,探索盒內科技創新保險等風險分擔機制,穩定經營主體參與測試的預期,降低其后顧之憂,引導其更主動地披露真實信息、反饋潛在風險、配合監管糾偏。出盒規則應根據測試結果分類施策,對測試效果較好、風險可控的項目及時推動規則銜接和推廣應用,對問題突出、風險不可控的項目依法終止測試并完善處置安排,從而形成可進可退、優勝劣汰的運行機制。
第四,強化專業人才和監管科技保障,以夯實創新要素高效流通的監管能力基礎。沙盒監管的執行者要具備對新技術、新模式和新風險的識別和應對能力,推動資本、人才、數據、技術等創新要素流向更具創新性和社會價值的領域。一方面,加強監管科技等技術類基礎設施建設。具體來看,可圍繞算力支撐、多模態技術手段和標準接口體系等領域加強基礎設施建設,為沙盒運行提供穩定、安全、可擴展的技術底座。另一方面,加強復合型監管人才隊伍建設。完善培養體系,加大培訓力度,針對技術邏輯、商業模式、法律規則、倫理風險和消費者保護等方面,持續提升監管人員的綜合研判能力,建立健全涵蓋監管、技術、法律、產業的多領域人才協同工作機制。
第五,強化結果轉化并優化制度供給,為創新生態持續完善形成反饋閉環。加強沙盒測試結果的運用和轉化,根據測試中形成的有效經驗,及時完善相關政策、技術標準和監管規則,增強制度供給對創新發展的適配性。針對普遍外溢性的基礎治理問題,推動相關政策提前到位,防止“盒內可控、盒外失序”。例如,在人工智能產品的沙盒測試中,不僅要關注產品功能和市場適用性,還應同步推動隱私保護、數據安全、算法倫理、責任界定等基礎性制度建設和政策調整,使沙盒監管真正成為優化創新生態、提升治理能力的重要抓手。
(作者單位:浙江財經大學中國政府監管與公共政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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