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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林芝市交通運輸局公開曝光了四起交通運輸領域典型案例。警示廣大駕駛員引以為戒、嚴守法律法規,自覺規范經營行為;提醒廣大乘客提高安全防范意識,主動選擇合法正規營運車輛安全出行。
案例一
藏GQ1xxx小型普通客車非法營運案
【案情簡介】2026年1月15日,林芝市交通運輸局接“12328”交通運輸服務監督熱線舉報,稱車輛藏GQ1xxx涉嫌從事非法營運。當日18時30分許,該局執法人員在色季拉山113道班院內依法查獲該車輛。
【調查和處理】經依法調查查明:2026年1月15日上午,駕駛員駕駛該車搭載4名乘客,從林芝市察隅縣出發前往巴宜區八一鎮。雙方協商,到達目的地后支付乘車費用。該車輛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登記的使用性質為“非營運”。駕駛員現場無法提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其他相關有效證件。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屬于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該局依法對該車輛予以暫扣,并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二
藏GF9xxx小型普通客車非法營運案
【案情簡介】2026年2月5日11時40分許,林芝市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在林芝市客運站周邊巡邏時,發現車輛藏GF9xxx正在下客,形跡可疑,遂依法進行檢查。
【調查與處理】經依法調查查明:該車為駕駛員從林芝某汽車租賃公司承租的車輛,車輛使用性質為“租賃”。2026年2月5日上午,駕駛員駕駛該車搭載6名乘客,從派鎮送至林芝市區,并已向乘客收取了乘車費用。駕駛員現場無法提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屬于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該局依法對該車輛予以暫扣,并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三
藏BK3xxx小型普通客車非法營運案
【案情簡介】2026年2月27日9時47分許,林芝市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在林芝市客運站附近巡邏時,發現車輛藏BK3xxx車頂捆綁行李,??吭诼愤叄{駛員正在主動搭訕過往行人,執法人員遂依法進行檢查。
【調查與處理】經依法調查查明:該車輛使用性質為“非營運”。駕駛員主動搭訕4名乘客,并協商準備前往林芝市波密縣某工地,約定到達目的地后支付乘車費用。執法人員調查時,駕駛員承認該車當天上午一直徘徊在車站附近招攬乘客。駕駛員現場無法提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相關有效證件。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屬于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該局依法對該車輛予以暫扣,并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四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違反經營管理規定的行政違法案件
【案情簡介】2026年4月5日下午18時,林芝市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在林芝市巴宜區某三類汽修廠院內發現兩臺?;愤\輸車輛(油罐車青A2xxxx、青A0xxxx)。經調查發現,兩臺車輛駕駛員與汽修廠負責人協商達成一致,待車輛配件送達后對兩臺?;愤\輸車輛進行車輛保養及維修。
【調查與處理】經依法調查查明:該汽修廠不具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資質。該行為屬于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不符合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標準的違法行為,且存在較大安全隱患。
根據《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第十三條,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汽車維修經營者,除具備汽車維修經營一類維修經營業務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專用維修車間、安全管理人員、應急預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等條件。同時,根據該規定第七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備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五條及《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林芝市交通運輸局依法對該汽修廠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其立即停止承修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違法行為;如需繼續從事該項業務,應在規定期限內依法完成備案,并按照《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第十三條之要求完善相關條件,消除安全隱患。
林芝市交通運輸局將持續保持高壓態勢,持續嚴厲打擊各類道路運輸違法違規行為,切實維護市場秩序。在此呼吁廣大市民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積極通過12328交通運輸服務監督熱線提供舉報線索,攜手共建安全、有序、規范的道路出行環境。
主編:蔣翠蓮
編審:高月明
編輯:沈夢婕
來源:林芝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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