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餐廳就餐時因意外事故受傷或身亡,餐廳是否應擔責、監護人是否也應擔責?記者獲悉,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庫公布一則相關的參考案例:李某、文某訴富順縣某中餐廳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
案情顯示,2024年某日,文某邀請同學到富順縣某中餐廳(以下簡稱某中餐廳)二樓包間內用餐,文某攜帶其女兒李某甲(系化名,當時5周歲)與兒子李某乙(系化名,未滿1周歲)一同前往。李某甲站在卡座沙發上背靠窗臺玩耍時,不慎從該包間的木質推窗墜落到一樓大廳,隨即被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發后,該中餐廳向李某(李某甲之父)支付人民幣300000元。2024年8月28日,四川省富順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某中餐廳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李某、文某各項損失439363.80元(扣除已支付的300000元后)。
文某作為李某甲的監護人,在看到李某甲攀爬窗戶時,未及時制止,未充分履行監護職責,亦具有一定的過錯,對李某甲死亡的損害后果應自行承擔30%的責任。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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