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質量報全媒體記者 李靜瑋
近日,有網友向消費質量報爆料稱,各大電商平臺和直播間近期涌現出一批打著“香港大藥房”旗號的網店,店內售賣無濕丸、透骨膏、氣血丸、睡眠香膏等多種產品,這些產品的品牌背景、產地、功效均存在重重疑點。針對網友爆料,記者就此進行了調查采訪。
疑點重重:
相關店鋪不賣藥、商品產地也不在香港
記者在某電商平臺搜索發現,該平臺上店名以“香港大藥房”開頭的店鋪共有24家,這些店鋪頭像、所售商品都高度相似。這些店鋪中,不少都有“香港大藥房有限公司品牌認證”“香港大藥房有限公司品牌授權”,以及該電商平臺“商城官方認證”的標識。
記者點進了搜索結果排名第一的標稱“香港大藥房有限公司官方旗艦店”的店鋪,該店鋪共有43.9萬名粉絲,店鋪銷量508.5萬。該店鋪直播間內,主播正在推介一款透骨膏,多次提到該產品為某“香港功夫巨星同款”,并反復強調“‘透骨膏’專注于中間這個字”“能夠很好地幫你緩解”。記者注意到,當直播間有人提問“哪里痛抹哪里都有效嗎”時,主播回復稱:“是的,哪里需要抹哪里。”
在評論區的賣家評價反饋中,記者注意到,這款透骨膏的包裝盒上明確標注“本品為日用品,不能代替藥品和醫療器械治療疾病”,生產廠家也不在香港,而是江西瑞膚祥科技有限公司。此外,記者瀏覽該店鋪時發現,該店鋪所售商品大多為日用品、食品,頁面均標注“不得代替藥品”。
記者隨后聯系了該店鋪客服。客服人員回復稱,他們銷售的產品是香港大藥房有限公司授權生產銷售的,在內地生產和發貨。記者進一步追問為何商品頁面未看到“香港大藥房”的授權相關文件,客服回應稱“這個是不對外開放的”,并表示“我們資質齊全上傳平臺才會允許開店的”。
天眼查App顯示,香港大藥房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位于香港特別行政區”。不過此前有媒體報道,香港特區政府衛生署曾回應稱,“香港大藥房有限公司”等并非香港持牌藥商,不具備任何藥品生產和銷售資質。

某電商平臺頁面截圖
而電商平臺上各類打著“香港大藥房”旗號的網店,背后運營公司及商品的生產企業來自福建、江西、湖北等地,這些公司大多成立不足一年,如某視頻平臺上標稱“香港大藥房有限公司官方旗艦店”運營方江西宜春市港選北上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天眼查顯示,該公司成立于2025年,企業注冊資本100萬元。而其所售爆款產品“透骨膏”的生產廠家江西瑞膚祥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5年8月,是一家以從事科技推廣和應用服務業為主的企業。
記者調查:
類似事件早有曝光、涉事企業曾被處罰
記者查詢發現,早在2025年就有媒體曝光了“香港大藥房”“香港老牌國貨”虛假宣傳事件,引發廣泛關注。經市場監管部門調查證實,這些標榜“始于1841年”“香港百年老品牌”的商品,實為內地企業生產,相關企業通過偽造品牌歷史、夸大產品功效等手段瘋狂斂財。
后據媒體報道,多家涉案企業被依法處罰:江西省樟樹市市場監管局對生產涉事產品的江西和美藥業有限公司罰款20萬元;廈門市集美區市場監管局對三家運營“香港大藥房”網店的公司分別處以19萬元、21萬元和22萬元的罰款。記者特別留意到,江西宜春市港選北上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也在處罰名單之內,該公司銷售的標稱“香港大藥房真菌王”(實為優選牌抑菌乳膏)的標簽(含說明書)不符合《消毒產品標簽說明書管理規范》,生產企業無強制性標準;其經營的“香港大藥房真菌王”無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批件及衛生安全評價報告。2025年9月25日,江西上高縣衛生健康委員會對該公司開出罰單。
記者發現,目前電商平臺上的“香港大藥房”網店在售產品類型與此前媒體報道的基本一致,不過所售產品頁面增加了“本品不能代替藥物”的警示語,并去除了“始于1841年”“百年老品牌”等描述。
專家解讀:
屬“貼牌生產”套路 看清生產標準可避坑
四川省質量監督協會直播電商專委會秘書長、四川華新現代職業學院數字經濟學院副院長劉毅表示,“香港大藥房”事件與2025年引發全網熱議的同仁堂“南極磷蝦油”事件類似,本質上就是電商領域泛濫的“貼牌生產”套路,利用消費者對特定名稱及商標的信任賺取利潤。
“這種套路的操作門檻極低,只需注冊一家公司、申請一個商標,再將商標授權給負責銷售的運營公司和負責生產的工廠即可。”劉毅解釋說,只要相關公司合法注冊、具備相應營業證照及授權材料,從形式上就符合平臺的入駐規定。商家刻意在商標和公司名稱中使用“香港”“大藥房”字樣,主要是憑借這些詞匯在消費者心中的天然信任感,達到提高產品售價、促進銷售的目的。而由于其實際售賣的是食品、日用品,商家并不需要取得醫療資質,也無需投入相應研發成本。
劉毅進一步分析,這類套路最可能出現的問題就是虛假宣傳,但此類行為通常僅會受到行政處罰,違法成本較低,這也是該類亂象屢禁不止、反復出現的重要原因。
面對層層包裝的套路和營銷話術,消費者應當如何有效避坑?劉毅表示,不要輕信直播間里的話術,看清生產執行標準是關鍵:“商品的商標和名稱可能有誤導,但生產執行標準是實打實的。”他建議消費者購買此類商品時,可以通過外包裝上的生產執行標準等信息來判斷產品的真實屬性——究竟是藥品、保健品、食品還是日用品。
律師說法:
或涉嫌虛假宣傳,可主張“退一賠三”
四川謀忠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蓮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廣告法》第十七條規定,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比如“透骨膏”并非藥品,但主播在直播中宣稱“能夠很好地幫你緩解”等用語,該表述易使消費者誤解為具有治療功效,可能涉嫌虛假宣傳和誤導消費者。
當商家虛假宣傳時,作為流量入口的電商平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王蓮分析認為,這需分兩種情況:如果平臺明知或應知商家虛假宣傳卻未制止,未履行內容審核、直播監控義務,未及時下架違規商品、封禁違規直播間,需與商家承擔連帶責任,消費者可向平臺索賠。如果平臺已盡到審核商家資質、實時監控并及時處理投訴等合理義務,一般不承擔連帶責任,但仍需配合監管調查、協助消費者維權。
如果遭遇虛假宣傳,消費者該如何有效維權呢?王蓮梳理出了一套按優先級排列的“維權攻略”:首先是固定證據,消費者須將直播間的宣傳話術、主播回復、商品詳情頁進行錄屏或者截圖,保存訂單、付款憑證、聊天記錄,以及商品包裝或實物,并記錄商家主體信息。其次是與商家協商,聯系店鋪客服,明確指出虛假宣傳,提出退貨退款、賠償訴求,同時將這些對話信息錄屏和截圖。如果協商不成,可在購物平臺提交投訴信息,上傳證據,要求平臺督促商家退款賠償、處罰商家。若仍未解決,則可以進行行政投訴舉報,撥打12315熱線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店鋪虛假宣傳,或向消費者協會申請調解。此外,消費者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退一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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