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
記者從江蘇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
近日,海門法院審結了一起
因加班認定引發的勞動糾紛案件。
2017年2月,劉某與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實行每周40小時、每日8小時工作制。勞動關系存續的7年間,公司已按合同約定足額支付劉某工作日工資及休息日加班工資,但公司要求每日提前10分鐘到崗點名、召開短會安排當日工作,劉某對此始終存有疑慮。?劉某認為,每日提前10分鐘到崗系公司強制要求,實質占用了個人休息時間,應屬加班,其核算7年累計時長,向公司主張2萬余元“10分鐘加班費”。勞動仲裁委駁回其仲裁請求后,劉某不服,訴至海門法院。?
劉某提交視頻截圖、考勤表等證據,主張提前到崗系公司安排,其間需接受工作部署,當屬加班。公司則辯稱,該10分鐘系讓員工快速進入工作狀態的預備時間,無實質工作內容,不屬正式工作范疇。經法官詢問,劉某確認,提前10分鐘僅完成點名、接收工作安排,未開展具體生產任務。 海門法院經審理認為,加班認定需同時具備“時間+內容”雙重要件,即需滿足“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為用人單位提供實質勞動”“經用人單位安排或批準”三項核心要素。該案中,劉某提前10分鐘到崗的行為屬正式工作前的預備性工作,無直接勞動產出,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加班。綜上,海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劉某提起上訴后,南通中院判決維持原判。
來源:九派新聞、津云
封面圖:IC Photo
編輯:周玥
校審:施冰冰、陳蘇雅、梁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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