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物局辦公室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關于印發《地下文物埋藏區劃定指南》
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物局、自然資源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有關要求,加強城鄉建設中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國家文物局和自然資源部聯合制定了《地下文物埋藏區劃定指南》,現予以印發,請參照執行。
省級文物、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根據各地實際細化具體要求。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國家文物局、自然資源部報告。
特此通知。
附件:地下文物埋藏區劃定指南
國家文物局辦公室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2026年2月6日
附件
地下文物埋藏區劃定指南
第?1?條? 為科學指導和規范地下文物埋藏區劃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制定本指南。
第?2?條? 地下文物埋藏區是地下文物保存豐富且分布較為集中,承載重要文物價值和區域歷史文化價值,需要整體保護的區域。
第?3?條? 劃定地下文物埋藏區,應當開展調查研究,收集相關資料,綜合聽取考古、文物保護、規劃建設、歷史地理、地方志等相關領域專家意見,做好必要性研究和可行性評估,并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應當全面梳理文物普查、專項調查、考古工作等資料,地方志書、歷史地圖、歷史遙感影像等可靠歷史文獻資料、考古和歷史研究成果,詳細評估地下文物分布密集程度、埋藏可能性、保存現狀、價值等。現有資料不足以確定地下文物埋藏區范圍、價值等關鍵問題時,可補充開展專門的考古調查勘探和必要的考古發掘工作,以考古成果為基礎開展劃定工作。
鼓勵基于地理信息系統平臺以及自然資源管理和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利用空間分析、遺址預測模型、周邊環境復原研究等,輔助開展研究和評估。
第?4?條? 位于城鎮空間以內,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區域,經考古工作明確地下文物保存豐富且分布較為集中,可以劃定為地下文物埋藏區:
(1)歷史上曾作為都城、府城、州城、縣城等老城城區,歷史城鎮,尤其是始建于明代及以前、古今重疊沿用的;
(2)其他歷史上曾經作為交通中心、軍事要地或者傳統產業地的,相關建筑基址、生產作坊等遺址豐富的;
(3)其他古遺址分布較為集中情形;
(4)古墓葬密集發現。
歷史格局與邊界相對清晰的區域,宜整體劃定為地下文物埋藏區。不具備整體劃定條件的,在符合整體保護目標的前提下,可以依據區域功能、遺存分布情況進行分區域多處劃定。保護管理條件復雜、面臨較大城鄉建設開發壓力的區域,應優先處理好保護與發展的關系,合理劃定地下文物埋藏區。
第?5?條? 位于農(牧)業空間以內,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區域,經考古明確地下文物保存豐富且分布較為集中,可以劃定為地下文物埋藏區:
(1)聚落址集中成片;
(2)古代城址;
(3)古代陶瓷、礦冶、鹽業等生產作坊遺址集中成片;
(4)其他古遺址分布較為集中;
(5)古墓葬密集發現。
可結合地下文物埋深、保護管理條件、土地現狀用途等情況,研判鄉村建設及耕地、永久基本農田農業生產對上述區域的影響程度,合理確定劃定范圍。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生產活動對地下文物擾動壓力比較小的,可以不劃定。
第?6 條? 位于生態空間以內,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區域,經考古明確地下文物保存豐富且分布較為集中,可以劃定為地下文物埋藏區:
(1)早期古人類活動遺存集中;
(2)聚落址集中成片;
(3)古代陶瓷、礦冶、鹽業等作坊遺址集中成片;
(4)驛站古道、軍事設施等遺址集中成片;
(5)其他古遺址分布較為集中;
(6)古墓葬密集發現。
可結合保護管理條件,研判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開展的有限人為活動對上述區域的影響程度,合理確定劃定范圍。
第?7?條? 命名地下文物埋藏區,可以采用“最小行政區域名稱或自然地名+地下文物埋藏區”或“主要文化內涵+地下文物埋藏區”等方式。
第?8?條? ?確定地下文物埋藏區邊界范圍,應以考古實證為基礎,在確保文物安全與完整性的前提下,兼顧管理可行性,銜接現狀用地邊界、相關遺產保護區劃等,選擇相對穩定、清晰的人工邊界(如區劃界線、主要道路等)或自然邊界,最終形成規模適中、范圍相對規整、易于識別管理的片區,避免碎片化、界線交錯切割等情況。
同一處地下文物埋藏區涉及跨設區市、縣行政邊界的,范圍邊界宜整體劃定。
第?9?條? 劃定地下文物埋藏區應編制劃定方案,作為提交論證、審查及核定的重要技術資料。劃定方案應詳細說明劃定名稱、四至范圍(含拐點坐標)、劃定依據、保護措施、資料匯編等內容,并參照文物保護有關制圖規范繪制埋藏區范圍圖件。
第?10?條? 地下文物埋藏區的保護措施,應依據國土空間規劃,考慮區域整體管控要求,并與文物保護單位、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及其他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和安全防護要求進行銜接。涉及跨區域的地下文物埋藏區,應提出保護管理、考古研究、安全防護等方面的協同性措施。
地下文物埋藏區應設置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保護管理條件復雜的可編制保護管理規劃。
在地下文物埋藏區內進行土地儲備、出讓或劃撥、開展有關建設工程(農村村民自建住房除外)、建設高標準農田等,應依法先行開展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經考古確認的重要地下文物,符合不可移動文物認定標準的,應按程序及時認定公布。
第?11 條? 地下文物埋藏區核定公布前,文物主管部門應商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實空間范圍和保護管理要求與相應國土空間規劃一致性。經核定公布的地下文物埋藏區的空間范圍及空間管控要求應統籌納入自然資源管理和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
第?12?條? 文物主管部門應定期開展地下文物埋藏區保護管理狀況評估。根據評估結論和考古、研究成果,已公布的地下文物埋藏區分布范圍和價值內涵等發生重要變化的,可以按劃定公布程序進行調整,并商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程序更新自然資源管理和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
本期責編:羋韞婧 陳穎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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