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國家衛健委、公安部、民政部、國家中醫藥局、國家疾控局等5部門聯合發布《關于加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信息登記和電子證照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自2026年7月1日起,全國醫療衛生機構將使用統一制定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并逐步實現電子證照與紙質版同步簽發,為逝者親屬辦理戶籍注銷和遺體火化手續提供便利。
截圖來源:國家衛健委網站
通知介紹,居民死亡醫學證明信息登記是明確居民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變化規律,加強人口管理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是制定社會經濟發展規劃、評價居民健康水平、優化衛生資源和殯葬設施配置的重要依據。根據通知,《死亡證明》由醫療衛生機構出具,是說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醫學證明,作為戶籍注銷、殯葬等人口管理的重要憑證,由衛生健康、公安、民政部門共同管理。
通知明確了《死亡證明》的簽發對象為死亡的中國內地居民、在內地死亡的港澳臺居民和外國人。自2026年7月1日起,醫療衛生機構將使用全國統一制定的《死亡證明》,實行以公民身份號碼為主、其他證件號碼為輔的編碼方式。對于沒有法定有效證件的死亡嬰兒或無名尸,“姓名”和“有效身份證件類別”均填“無”,編碼規則為證照頒發機構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加年流水號。
在簽發程序上,通知規定《死亡證明》申領人為逝者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若近親屬無法到場,可委托他人代為申領。在醫療衛生機構救治過程中或來院途中正常死亡的,由負責救治的醫療衛生機構簽發《死亡證明》;在家中或其他場所正常死亡的,由死亡所在地鄉鎮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根據調查情況簽發。公安機關依法處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由案事發地公安派出所出具非正常死亡證明。
居民死亡醫學證明簽發使用流程圖
通知明確,《死亡證明》紙質版與電子證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逝者親屬可持《死亡證明》紙質版或電子證照辦理戶籍注銷和遺體火化手續。公安機關憑《死亡證明》第二聯或電子證照辦理逝者戶籍注銷,殯儀館憑第四聯或電子證照辦理遺體接運、火化手續。通知要求,2027年1月1日起逐步實現《死亡證明》紙質版與電子證照同步簽發、便捷使用。
在信息報告方面,醫療衛生機構簽發《死亡證明》紙質版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通過人口死亡信息登記系統網絡報告;簽發電子證照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省統籌智慧健康信息平臺交換至國家平臺。各級衛生健康、公安、民政部門將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國家衛生健康委和民政部將在7個工作日內將居民死亡信息推送至公安部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
自2026年7月1日起,原有的《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安部、民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人口死亡醫學證明和信息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印發人口死亡信息登記管理規范(試行)的通知》將同時失效。
本文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
微信編輯:泰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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