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市場監管總局和國家網信辦聯合發布《直播電商監督管理辦法》,加強直播電商監督管理,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促進直播電商健康發展。
《辦法》聚焦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MCN機構)四類主體,壓實責任義務,劃定行為紅線,完善監管機制。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
《辦法》結合直播電商活動的具體場景,從事前、事中、事后三個維度,系統規定平臺的責任義務。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直播營銷人員培訓機制,每年對直播營銷人員開展培訓。直播營銷人員不得在接受培訓時弄虛作假或者拒不參加培訓。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直播間運營者分級分類管理制度。對存在關注用戶多、交易規模大、直播營銷人員影響力強等情況的直播間運營者,應當采取技術監測、實時巡查等管理措施。
■?經市場監管部門、網信部門調查,發現直播間、主播、MCN機構等存在違法違規行為通報平臺的,平臺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平臺規則,及時采取警示、限制功能、限制流量、暫停直播等處置措施。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平臺內違法行為處置制度,明確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直播間、主播、MCN機構采取警示、限制功能、限制流量、暫停直播、限期停播、關閉賬號、禁止重新注冊賬號、列入黑名單等處置措施的具體情形、程序以及相應的救濟途徑。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黑名單制度,將嚴重違反市場監督管理、網信領域法律、行政法規的直播間、主播、MCN機構列入黑名單。鼓勵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之間共享黑名單相關信息。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通過技術手段確保交易信息的完整性。交易信息應當包括直播賬號,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直播視頻回放記錄、直播互動信息等信息。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
《辦法》劃定了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不得進行虛假宣傳、不得進行商業詆毀、不得銷售或者提供違法商品或者服務等行為紅線。
■?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不得利用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編造、傳播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信息,假冒他人進行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
■?直播間運營者使用人工智能等技術生成的人物圖像、視頻從事直播電商活動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要求,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標識,持續向消費者提示該人物圖像、視頻由人工智能等技術生成。
■?在直播電商活動中使用人工智能等技術生成的人物圖像、視頻,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形的,由管理或者使用該人物圖像、視頻的直播間運營者依法承擔責任。
■《辦法》細化直播內容構成商業廣告的具體情形。例如,有影響力的網紅等自然人推薦商品或將直播帶貨內容錄制剪輯成短視頻切片后發布推銷,以及其他符合商業廣告特征的行為。
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
《辦法》規定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MCN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規范直播營銷人員的招募、培訓、使用、管理等工作,在與直播間運營者的商業合作以及直播選品中履行必要的核驗義務。
■?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應當與直播營銷人員簽訂協議,明確各自應當履行的義務,不得減輕或者免除自身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與直播間運營者合作開展商業活動的,應當核驗直播間運營者的信息,明確各自在直播營銷人員管理、直播內容管理、產品質量審核、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義務。
■?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虛假評價等方式,幫助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提供直播選品服務的,應當核驗實際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的名稱(姓名)、實際經營地址等信息,并保存相關記錄備查。保存記錄自直播結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 來源:新聞聯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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