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凌晨,長沙公安交管支隊開福大隊鐵騎中隊在北二環開展酒駕整治,3時20分許,一輛開啟智能輔助駕駛的新能源汽車行駛過來,當事人搖下車窗,一股濃烈的酒氣散發出來。隨即,民警將駕駛人帶上警車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測試結果為225mg/100ml,達到醉駕標準。
駕駛人吳某某(男,41歲,湖南益陽人)稱自己在株洲喝的酒,喝完后休息了會,一路開啟智能輔助駕駛回長沙,車輛一直是在自動駕駛狀態。聽到吳某某的話民警也是驚出了一身汗,民警立即對駕駛員進行批評教育。
現場民警依法將吳某某帶到醫院抽取血樣,最終處理將以血液檢查結果為準,若仍達到醉駕標準,吳某某將涉嫌危險駕駛罪,面臨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嚴重后果。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民警提醒,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中對“醉酒駕駛”的認定標準是駕駛人的狀態,而非車輛的操作模式,責任主體是人,而不是車輛。“駕駛”行為的定義:只要行為人啟動了車輛并使車輛處于移動狀態,即構成了“駕駛”行為。不要對目前的“智駕”技術產生過度依賴和誤解,它只是“輔助”駕駛,不能替代你開車。不要試圖用“我用了自動駕駛”作為醉駕的借口,這在法律上是完全行不通的。“智駕”技術的初衷是提升駕駛安全和舒適度,而絕不是為酒后駕駛提供便利或開脫。手握方向盤(或隨時準備接管方向盤),就意味著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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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政法頻道
責任編輯:林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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