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一網友在社交平臺曬出一則通告并表示,“不加班就罰錢,這是哪門子道理?”相關圖片顯示,廣東東莞一公司發布通告稱:員工房某某晚上未經主管同意,私自不加班,多次溝通仍拒不配合,給予記大過一次,罰款100元。若再次出現類似違規行為,將從嚴處理,直至解除勞動關系。
“什么叫私自不加班?”此帖子引發熱議。
9月8日,發布處罰通告的公司向記者表示,該員工所在崗位每天10個小時上班時間是固定的,但他在8月23日、27日沒上滿規定時間,對其進行了處罰。對此,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表示,該公司對“私自不加班”員工罰款,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
有網友發帖稱,東莞一公司發布通告稱員工私自不加班罰款100元。網帖截圖
記者看到,發帖網友曬出的處罰通告來自有余包裝(東莞)有限公司,通告稱:“茲有啤機組刀模員房某某(工號B00600)于2025年8月23日、27日晚上未經部門主管同意,私自不加班。鑒于該員工未按規定執行加班安排,且多次溝通仍拒絕配合,情況屬實。為了嚴肅公司的紀律,現根據公司《員工手冊》獎懲制度的懲罰規定第三條第K點,給予該員工記大過一次,罰款100元。若再次出現類似違規行為,公司將依據制度從嚴處理,直至解除勞動關系。望全體員工引以為戒,嚴格遵守公司考勤紀律與工作安排,杜絕此類事件的發生!”
此帖引發網友關注,有網友表示,“什么叫私自不加班?員工有權利選擇不加班。”還有網友表示,這則處罰證明了該公司強制員工加班。9月6日,記者聯系上發帖網友,不過該網友表示,他并非通告中被處罰者,相關帖子只是轉發。
天眼查顯示,有余包裝(東莞)有限公司位于東莞市望牛墩鎮朱平沙工業區,是一家以從事印刷和記錄媒介復制業為主的企業。9月6日,記者以應聘者身份聯系上該公司一工作人員,該工作人員證實了上述處罰通告的真實性,并表示內有“隱情”。
該工作人員稱,房某某是刀模員,其所在崗位員工固定都是“8+2”,即一天上10個小時的班,工資是包含正班工資和加班工資的。房某某在該廠上了很長時間的班,一直以來,由于管理人員疏于管理,房某某都沒加過班?!八惶焐?個小時,工資也照發,那肯定是不行的呀?,F在生產總監發現了個問題,要對其糾正,他就不服?!?/p>
該工作人員透露,糾正過后,房某某也上滿了“8+2”,但8月23日和8月27日晚,房某某沒有加班。“他說他有事,主管也沒同意, 他就走了,然后又找他溝通,他也不聽,他就是自己想干嘛就干嘛?!彼怨緦ζ溥M行了處罰。對于該公司內部通報被發到網上的事,“這幾天都有人打電話過來,問這個通告是怎么回事?!?/p>
9月8日,記者根據處罰通告上公布的電話,再次致電有余包裝(東莞)有限公司,一工作人員證實了處罰通告的真實性,并印證了上述工作人員的說法。那么,員工是否有權利選擇不加班呢?記者追問。該工作人員表示,“我們都是固定的‘兩班倒’,每天10個小時是固定的。招工的時候,就給他們說了。”
有余包裝(東莞)有限公司的處罰是否合理?8日上午,記者致電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該局法制科一工作人員表示,“罰款是不行的。罰款肯定是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關于‘記大過’是否合理,還需要看他們(公司)具體個人規章制度是怎么規定的,還要看這個規章制度的制定是否符合制定流程。”
對此,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根據勞動法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同時,勞動法第43條明確,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處罰款。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企業強制加班的行為,或者申請勞動仲裁主張企業違法加班,并要求撤銷處罰決定。
另外,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該公司以不加班為由對員工進行罰款,屬于克扣工資的行為,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第九十條以及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行政部門會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來源:上游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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