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吸引關注,趙某將一起普通火災描述為“有爆炸風險”的高危事件,引發網絡熱議,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那么,趙某的行為算造謠嗎?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了這起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的上訴案件,認定公安機關做出的行政處罰并無不當,判決駁回趙某的上訴請求。
2024年3月的一天中午,趙某通過微信得知隔壁小區發生火災,立刻趕往現場拍攝,并編輯了一段文字發送給某知名互聯網平臺的賬號運營人員,獲得了50元稿費。為追求“爆款”效果,他添加了許多“細節”,比如“起火的倉庫存放的是桶裝油漆,易燃易爆”等。
公安機關查明,趙某爆料的信息有虛構成分,故以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為由,決定對其行政拘留。趙某對該行政處罰決定不服,訴至一審法院,敗訴后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二審庭審中,趙某稱該火災確有其事,時間地點準確,自己只是在記錄事件并表達看法。之所以聲稱起火的物品“易燃易爆”是為了小區整體安全考慮,希望周邊居民做好安全預防措施。
被告公安機關稱,趙某在明知或應知事實可能不實的情況下,不僅沒有核實,還添加了主觀臆測的內容,引起公眾恐慌,屬于散布謠言。
上海一中院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等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將面臨拘留或罰款的行政處罰。其中,認定違法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存在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信息是否具有虛假內容并可能造成社會危害。
也就是說,即使發布的內容部分屬實,但關鍵信息的失實并可能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同樣構成違法。
具體到本案中,消防部門提供的火災認定書和相關人員筆錄顯示,趙某關于“現場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描述不屬實,起火原因系遺留火種點燃了紙箱等可燃物,并未發現油漆等危險物品。且趙某將燃燒物“紙箱”描述為“桶裝油漆”,系關鍵信息失真,因此趙某所傳播的信息為實質性篡改的事實,而非單純的主觀評價。
趙某主動聯系互聯網賬號運營人員提供素材,將包含其自己添加部分虛假內容的信息在公共網絡平臺中發布,已構成散布謠言。同時,截至公安機關發現謠言之時,趙某提供的不實素材在互聯網短視頻平臺上被大量轉發點贊,造成較大社會影響。
據此,上海一中院判決駁回趙某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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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閑樂
微信編輯:安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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