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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經吉林省委批準,吉林省紀委監委對延邊州委原常委王福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經查,王福生身為黨員領導干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紀法意識淡薄,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消費卡(券);廉潔底線失守,違規經商辦企業,私欲膨脹,公權私用,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索要投資款、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王福生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吉林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吉林省委批準,決定給予王福生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原文標題:吉林省延邊州委原常委王福生被開除黨籍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責編:段懿函
編審:陳芳馨
監審:董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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