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據媒體報道,江蘇南京的王女士因自家門鎖損壞,其在某平臺搜索找到了開鎖業務。師傅上門換鎖后收費1800元,其中門鎖收費1600元,事后其搜索網購平臺發現同款門鎖定價僅需258元。當她質疑收費問題時,開鎖師傅卻將她微信刪除。
9月2日,平臺針對此事作出回應稱,經核實,在實際服務過程中,消費者與商戶線下達成交易,未通過平臺下單支付,平臺暫無法追蹤線下實際交易情況。平臺核實商家高價收費等單點問題,已按相關規則對商家進行治理。
目前,在平臺定位南京已無法搜索到該開鎖業務。
那么,換鎖被收1600元,網購同款才258元,是否涉嫌價格欺詐?能否要求商家退還差價或賠償損失?消費者遭遇此類情況該如何維權?
一起來看《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瀛和律師事務所胡青春律師的專業解讀!
1、換鎖被收費1600元,而同款鎖具網購僅258元,是否涉嫌價格欺詐或違反價格法相關規定?
胡青春:在市場交易中,商家享有一定的自主定價權,但這并不意味著可以漫天要價。該次事件中,商家要高價的行為已經涉嫌價格欺詐。根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價格欺詐行為,其中第(四)項規定,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不得使用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文字、數字、圖片或者視頻等標示價格以及其他價格信息。開鎖師傅在報價時,顯然謊報了門鎖的價格,已經涉嫌價格欺詐。
此外,該行為還涉嫌違反價格法的多項規定。首先,該法第七條規定,經營者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同款鎖市場售價258元,開鎖師傅卻收取1600元,高出正常價格數倍之多,價格畸高,這種做法明顯有違公平、合法和誠信原則。
其次,價格法第十三條規定,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開鎖師傅在換鎖過程中,利用自身交易地位優勢以及消費者急于換鎖的心理,胡亂要價,未向消費者講明定價的依據、標準,也未說明門鎖的產地、品名等具體信息,顯然違反了價格法第十三條之規定。
另外,根據價格法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其中第(六)項規定,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開鎖師傅將低價門鎖定為高價門鎖,以此讓消費者誤以為該鎖的安全等級更高,故意抬高門鎖價格,同樣違反了價格法規定。
2、消費者遭遇此類情況,能否要求退還差價或賠償損失?可通過哪些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胡青春:遭遇此類情況,消費者可通過多種法律途徑維權。首先,消費者可以撥打12315熱線電話,向消費者協會投訴,由消費者協會根據投訴內容進行調查調解。其次,可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商家的價格違法行為。再次,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若其他途徑無法有效解決問題,消費者可以選擇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需要注意的是,消費者提起訴訟,并不以向消費者協會投訴和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為前置條件,消費者的上述維權舉措,可以同步實施。
關于退還差價和賠償損失問題。基于商家未合理明碼標價,存在價格欺詐,消費者有權要求商家退還不合理的差價部分,即1600元與合理市場價格之間的差額。此外,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商家在換鎖過程中將258元的門鎖以1600元的價格銷售,不但涉嫌價格欺詐,還涉嫌以次充好,如查證屬實,依法須向消費者支付商品價款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除此之外,如果商家的行為給消費者造成了其他損失,消費者可以要求商家一并賠償。
由此提醒消費者,私下交易脫離平臺監管,維權難度可能較大。建議優先通過線上平臺完成交易,保障消費流程可追溯。消費者應及時準備好相關證據,如消費憑證、與商家的溝通記錄、同款商品的網購價格截圖等,證據準備充分,其訴求才能獲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3、該事件中,消費者能否要求平臺承擔更多責任?平臺對入駐商家的價格行為、售后服務應承擔哪些監管責任,如何加強監管避免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胡青春:關于消費者能否要求平臺承擔更多責任的問題,關鍵取決于消費者是否通過平臺下單、購買服務且平臺無法提供商家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以及平臺經營者是否存在監管不力的情形。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和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結合目前報道,消費者王女士通過平臺聯系商家后與商家線下達成交易,如果是此類情況,平臺是否承擔更多賠償責任,則取決于平臺是否明知商家存在價格欺詐等侵犯消費者權益行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如果符合該情形,則王女士可以要求平臺承擔更多責任;反之,王女士的要求于法無據。
平臺需切實監管入駐商家,防范類似事件:一是嚴格資質審核,強化營業執照、服務資質等審核,確保商家依法誠信經營;二是加強價格監督,建立價格報備與監測機制,審核干預不合理定價,禁止虛標價格;三是完善消費者評價和投訴機制,處理消費者反饋的價格、服務問題,處罰違規商家;四是加強商家培訓,提升其依法誠信經營意識。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朱嬋嬋 見習記者 馬子煜來源|法治日報編輯|韓玉婷 張博?劉旭雨
【未經授權,嚴禁轉載!聯系電話028-86968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