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宿遷市生態環境局、宿遷環境監測中心針對區縣污染源監測一定程度上存在執法“有需求”,而基層監測機構“無能力”的問題,聯合印發了《關于“測管聯動”開展污染源監測工作的通知》。
所謂“測管聯動”,是指駐市環境監測中心統籌組織區縣環境監測機構,結合執法檢查開展污染源監測,對污染源監測具體工作進行幫扶指導,以切實提升基層環境監測機構業務能力,確保污染源監測數據“真、準、全、快、新”。
生態環境監測包括生態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測。省以下生態環境監測監察垂直管理改革后,省級生態環境部門駐市環境監測中心職能以環境質量監測為主,區縣環境監測機構職能以污染源監測為主。
污染源監測數據是生態環境執法部門開展執法監管工作的重要依據。2023年,生態環境部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固定污染源監測監督管理的通知》明確,污染源監測是支撐生態環境執法工作的重要手段,是生態環境執法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區縣環境監測機構要以服務生態環境執法為導向,加強與執法部門的聯動,以提高打擊違法排污行為實效。
然而,筆者調研發現部分區縣環境監測機構受限于人手不足、能力不夠、裝備不全等因素,并不具備有效開展污染源監測的能力,生態環境執法部門污染源監測多以購買第三方服務為主,而這種污染源監測方式存在一定的問題。如近年來,多地生態環境執法部門在檢查中發現,部分第三方環境監測機構與企業形成利益捆綁,在監測數據上合謀造假。
與區縣環境監測機構不同,省級生態環境部門駐市環境監測中心依托省級人才、設備、實驗室等優勢,監測能力較強。如云南省駐昆明監測中心2021年垂管上劃以來,由2020年末155個項目監測資質擴充至441個項目監測資質。因此,各地應充分發揮駐市環境監測中心的帶動示范效應,使其在提升和帶動區縣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能力上持續發力,促使購買第三方服務的污染源監測業務回流。
2020年3月,生態環境部印發《關于推進生態環境監測體系與監測能力現代化的若干意見》,鼓勵省、市兩級環境監測機構立足現有基礎,優化整合監測資源,統籌任務需求,形成各有側重、優勢互補、兼具特色的監測布局,全面提高監測效能。而江蘇省宿遷市“測管聯動”機制就是優化整合監測資源、統籌任務需求的一次有益嘗試,這種機制為提升區縣環境監測機構監測技術能力打下了良好基礎。
再比如,江西省近年來著力通過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及11個駐市分中心構建起監測能力支撐體系,引領全省91家區縣環境監測機構發展。2024年江西省區縣環境監測機構出具監測報告1.4萬份,較2022年增長7.3倍,同時購買第三方服務監測業務顯著回流,2025年同期購買第三方服務較2022年下降71.89%。
總之,“測管聯動”機制能夠有效提升污染源監測數據質量,值得各地生態環境部門借鑒和推廣。
來源:中國環境報
編輯:周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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