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張某是某公司員工,2023年3月5日21點,張某乘坐單位的班車下班回家,當班車開到張某家附近的車站時,司機停車,張某從班車后門下車。當張某的腳準備踩班車的第二個下車臺階時,因沒有踩住,張某被摔傷。
2023年8月23日,張某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要求認定其于2023年3月5日晚21時下班乘坐班車下車時不慎摔傷為工傷。
處理結果
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張某不服,為此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一審、二審均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法律分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根據上述規定,“上下班途中的工傷”系由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造成的傷害。
關于“交通事故”的界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五)項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本案中,張某在工作結束后乘坐單位安排的班車返家并在下車過程中不慎摔倒受傷,系自己著急下車不慎踩空導致,班車當時并不存在沒有停穩等不安全因素,即:張某受傷不是班車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不屬于交通事故范疇。因此,張某受傷的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不能被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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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工傷保險微信公眾號
編輯:蒲蕓茜
校對:林文娟
審核:黎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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