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出口貨物和跨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以下稱出口業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進一步便利服務、規范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出口業務增值稅和消費稅退(免)稅管理辦法》,就出口業務增值稅和消費稅退(免)稅[以下簡稱出口退(免)稅]相關事宜予以明確。
納稅人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和對外修理修配服務,應當如何進行備案單證管理?一起了解一下↓
納稅人應當在申報出口退(免)稅后十五日內,將下列備案單證妥善留存(因成交方式特性,納稅人沒有相應備案單證的除外),并按照申報出口退(免)稅的時間順序制作備案單證目錄,注明備案單證存放方式,以備稅務機關核查。
(一)購銷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貿綜合服務合同、外貿企業購貨合同、生產企業收購非自產貨物出口的購貨合同等。
(二)出口貨物的運輸單據。包括: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運單、貨物承運單據、郵政收據等承運人出具的貨物單據,納稅人承付運費的國內運輸發票,納稅人承付費用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費發票等。
(三)納稅人委托其他單位報關的單據。包括:委托報關協議、受托報關單位為其開具的代理報關服務費發票等。
納稅人無法取得上述備案單證的,可用具有相似內容或者作用的其他資料替代。除另有規定外,備案單證由納稅人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損毀,保存期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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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業務增值稅和消費稅退(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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