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2年6月,呂某入職某公司從事注塑操作工作。2025年1月8日19時30分許,呂某駕駛二輪電動自行車上班,行駛至一未啟用公交站臺附近時,電動自行車碾壓路面石子后失控摔倒,造成呂某受傷。
同事周某看到呂某受傷后,詢問其原因,呂某向其陳述:“剛才在公交站臺位置,騎車碾壓石頭摔倒了”。周某遂撥打120急救電話,將呂某送至當地衛生院,經診斷傷情為脾破裂、腹腔內出血。
事發當日晚9時左右,呂某撥打電話報警,當地公安交警大隊于2025年1月11日作出《情況說明》,載明:2025年1月8日19時30分許,呂某駕駛二輪電動自行車行駛至未啟用公交站臺附近時,二輪電動自行車碾壓路面石子后失控摔倒,造成呂某受傷的事故。2025年2月18日,某公司向當地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
人社局對事故現場進行了查勘,結果顯示:事故發生路段路面平整,道路兩側設有路燈,未發現現場存在監控視頻。某公司對呂某受傷一事也作出《事故報告》,其中原因分析載明:在事故發生后,單位立即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調查,分析原因是部分員工上下班途中未及時觀察路面情況和未注意行車安全所致。
處理結果
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呂某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本案經一審、二審后,二審法院最終維持了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結論。
法律分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根據上述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傷害的,如認定工傷,職工對事故的發生需承擔非主要責任,即無責任、次要責任或均等責任。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呂某于事發當日上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未有事故認定書劃分責任,其自身是否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在認定是否存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本人主要責任”時,應當以有權機構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結論性意見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書為依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事故責任認定書和結論性意見的除外。前述法律文書不存在或者內容不明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就前款事實作出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其提供的相關證據依法進行審查。根據上述規定,對“本人主要責任”的認定,原則上應由有權機構作出認定,但在沒有相應的法律文書或內容不明確的情況下,社保部門在進行工傷認定時,可根據是否存在交通事故、是否依法報案、交通事故證明書內容、工傷認定各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以及現場勘察等綜合判斷職工是否對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
本案中,各方當事人對呂某于上班途中駕駛電動自行車摔倒受傷的事實無異議。根據現場查勘情況,事故發生路段路面平整,道路兩側設有路燈,作為完全民事責任能力的呂某在駕駛電動車時應當盡到注意道路情況和謹慎駕駛的義務。因此,在交警部門未作出事故責任劃分,且無證據證明有應承擔事故發生全部責任、主要責任或均等責任的第三方存在的情況下,人社局經調查后認定系呂某自身原因造成此次事故,所受事故傷害不予認定工傷,符合法律規定。
來源:中國工傷保險微信號
本期編輯:張子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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