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穴市應急管理局4月9日公布《武穴市黃岡中燃天然氣有限公司2024年“10·29”一般坍塌漏報事故調查報告》。
2024年10月29日19時14分許,黃岡中燃天然氣有限公司在天然氣管道維修搶險作業過程中發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400余萬元。
經調查認定,武穴市黃岡中燃天然氣有限公司2024年“10?29”一般事故是一起因企業搶修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失管失控、作業人員違規冒險作業,屬地政府和行業監管部門安全監管不到位而造成的一般坍塌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且漏報。
2024年10月29日9時左右,黃岡中燃武穴片區巡線員在石佛寺鎮江隆路旁巡檢時,發現污水井內燃氣濃度超標,疑似管道泄漏。經檢測確認存在燃氣泄漏,泄漏點位于一戶民居樓門口(混凝土硬化層下方)。14時左右,搶修施工隊到達現場,開始切割混凝土硬化層。在挖掘過程中,黃岡中燃安全監察部員工成某曾提出作業坑應加裝支護、開挖作業面需放坡等安全建議,但因現場急于處理泄漏問題,該建議未被采納,作業坑未采取任何支護措施。
19時14分左右,其中一個作業坑南側未清理的土方突發坍塌,將正在坑內作業的維修搶險隊負責人李某、維修人員鄭某掩埋。19時28分,接到電話匯報的時任黃岡中燃公司總經理彭某(因膽囊切除手術住院第三天)要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不顧院方反對,自行拔出腹部引流管、簡單處理傷口后,由司機送往事故現場。
20時左右,李某、鄭某先后被搜救出來,武穴急救中心醫護人員現場開展搶救,經檢查二人已無生命體征,宣布死亡。
事故調查報告指出,事故單位于2024年11月6日向黃岡市社保局工傷科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未按規定向屬地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及行業監管部門報告事故情況。經查,事故單位及相關負責人主觀上未意識到該起事故屬于《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的應當報告的生產安全事故,而是將其認知為一起企業內部維修搶險作業中發生的意外工亡事件,因此未啟動政府事故報告程序。這一認知偏差,反映出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相關管理人員對安全生產事故定性及報告規定的理解存在嚴重不足,對法律法規不熟悉。
調查認定,事故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非主觀隱瞞事故的故意,但因對事故性質存在認知偏差、對法律法規不熟悉,未履行法定報告義務,屬于對應當上報的事故遺漏未報。
黃岡中燃天然氣有限公司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安全風險辨識與管控缺位,安全教育培訓流于形式,搶修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失控,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且在事故發生后未向屬地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及行業監管部門報告,存在漏報事故行為。責成武穴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對其給予行政處罰。此外,時任黃岡中燃總經理、副總經理被給予行政處罰。同時,責令武穴市石佛寺人民政府向武穴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責令武穴市發改局向武穴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責編 李懷英 校對 楊碩?審核 饒竹舟 來源 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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