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麗宏 陳柯芯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周夕又
隨著城市高樓日益密集,“頭頂上的安全”已成為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焦點。近日,資陽市雁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建筑物外墻脫落導致車輛受損的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2025年6月3日,某運業公司將其所有的越野車停放于資陽某停車場內。不料,車輛前天窗玻璃被車輛上方的建筑物外墻脫落的石塊擊穿,造成損壞。
經查,該停車場及發生外墻脫落的建筑物均屬于某建設公司所有,停車場由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進行日常管理,并向停放車輛收取費用。
事故發生后,運業公司自行維修車輛支付費用11,575元,并委托鑒定機構對車輛維修費及貶值損失進行評估,支出評估費2,000元。因與建設公司、物業公司協商賠償未果,運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車輛維修費、評估費及車輛貶值損失共計27,889元。
建設公司認可外墻脫落事實,但認為車輛貶值損失于法無據;物業公司則辯稱高空墜物屬于天災人禍,運業公司未將車輛停在停車區域,物業公司只收取了停車費,沒有保證意外險,因此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運業公司作為案涉建筑物的所有人,且自認案涉車輛受損系其所有的建筑物外墻脫落導致,故運業公司對案涉車輛受損承擔主要責任;物業公司作為專業管理者,應當預見到潛在風險,并采取設置警示、隔離區域或與建設公司溝通排除隱患等措施,而物業公司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應對車輛受損承擔次要責任。
對于運業公司主張的車輛貶值損失及評估費,因車輛僅為天窗及外觀受損,經維修后,車輛的使用功能、安全性能和外觀未出現明顯減損,且無證據證明案涉車輛購買目的系用于交易,故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綜合案件實際情況,判決建設公司承擔80%賠償責任,即維修費9,260元;物業公司承擔20%賠償責任,即維修費2,315元。雙方均已履行完畢。

法官說法

資陽市雁江區法院員額法官 劉麗宏
隨著城市發展進程加快,部分建筑因使用年限增加、維護不及時,外墻脫落、構件墜落等安全隱患問題日益凸顯,成為威脅群眾“頭頂上的安全”的重要因素,相關主體的安全管理與保障義務必須從嚴落實、落到實處。
建筑物所有人作為安全責任第一主體,應定期對建筑主體、外墻、擱置物、懸掛物等開展全面安全排查,及時修繕破損部位、消除安全隱患,切實履行法定的管理維護義務;停車場、超市等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要強化風險防范意識,對經營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隱患做到早發現、早警示、早處置,通過設置警示標識、采取隔離防護等措施,筑牢安全防護屏障,切實履行安全保障義務。
安全防范,貴在事前。相關責任主體唯有將工作重心前移,把事前預防做細做實,從源頭遏制安全風險,才能有效避免事故發生,而非等到損害出現后再行彌補。“頭頂上的安全”關乎每一位群眾的切身利益,離不開建筑所有人、場所經營者、管理者的履職盡責,也需要廣大市民增強自我防范意識。唯有各方協同發力、共同守護,才能織密織牢“高空安全防護網”,讓城市生活更安心、更有序、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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