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西安藍田警方曝光2起
酒醉駕違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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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月17日22時許,當事人王某飲酒后駕駛普通三輪摩托車行駛至小寨鎮(zhèn)關廟村路段時,被正在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呼吸式酒精檢測設備檢測,結果為55mg/100ml,屬于飲酒駕駛機動車。
案例二
2月18日06時許,當事人崔某飲酒后駕駛電動三輪摩托車行駛至洩湖街道路段時,被正在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呼吸式酒精檢測設備檢測,結果為105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新聞多一點
酒后、醉后駕車,既危及生命安全,更是觸碰法律的嚴重違法犯罪行為。
日前,陜西省西安市碑林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被告人因醉酒駕駛被判處危險駕駛罪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張某在飲酒后駕車接女友回家途中遇到執(zhí)勤交警,被交警查獲,經(jīng)檢測其血液酒精含量為173.1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考慮其認罪認罰,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張某拘役一個月又十五天,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酒后、醉后駕駛的
四大常見認知誤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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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區(qū)1:“我通過平臺找了代駕,行車出事自然由代駕全權負責。”
正解: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規(guī)定,車主對車輛運行負有安全保障與管理責任。若通過非正規(guī)渠道(平臺)選任代駕,或明知代駕者無證、飲酒仍委托駕駛,車主可能因“選任過失”承擔賠償責任。
誤區(qū)2:“我的車具備高級智能駕駛功能,開啟后少量飲酒無妨。”
正解:在我國當前法律框架下,智能駕駛系統(tǒng)僅為輔助工具,駕駛人仍是安全責任的最終承擔主體。酒后使用任何自動駕駛功能,均不影響對其“酒后駕駛機動車”行為的認定與處罰,仍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誤區(qū)3:“隔夜酒經(jīng)過休息,次日開車絕對安全。”
正解:人體代謝酒精速度因人而異。“隔夜酒”如果血液酒精含量仍達到80mg/100mL以上,即使為次日駕駛,仍然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
誤區(qū)4:“我騎的是電動自行車(摩托車),不屬于汽車,酒后騎行問題不大。”
正解:法律意義上的“機動車”包含符合國家標準的二輪、三輪摩托車。許多超標的電動自行車(摩托車)經(jīng)鑒定亦屬于機動車的范疇。酒后駕駛同樣適用酒駕醉駕的處罰與定罪標準,面臨相應的法律責任。
來源:長安號、西安藍田公安、最高人民法院
責編 | ?楊 ? 帆
編輯 | ?孫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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