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震西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郭建民
近日,富順縣法院審結一起水稻減產引發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以精準司法裁判厘清責任、化解矛盾,既維護了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也助力鄉村產業健康發展,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原告內蒙古某農業公司在富順縣完成高標準農田建設后,將部分農田交由被告本地某農業合作社種植水稻,并簽訂《水稻種植協議》,明確約定水稻總產量目標100萬余斤。但稻谷收獲時,實際產量遠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雙方就近50萬元損失賠償產生激烈分歧,協商無果后,公司將合作社訴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意識到,此案并非普通合同違約糾紛,案件一頭關系著農業企業的投資信心,一頭牽動著合作社的生產經營與農戶的切身利益,更關乎著本地農業生產秩序的穩定。對此案必須審慎穩妥處理,只有實質性化解矛盾,才能實現案結事了人和。
案件審理中,原、被告雙方就水稻減產原因各執一詞、爭議較大,且事發至今已逾一年,新一季水稻已播種耕作,種植現場原貌無法復原,減產成因認定成為該案審理的關鍵難點。秉持“紅梅”精神不畏艱難、求真務實的司法品格,承辦法官主動攻堅辦案瓶頸:專程走訪農業技術專家、咨詢當地農業主管部門,全面調取事發時段氣候條件、農田管理等相關資料,逐條梳理合同履行時間線與關鍵節點,力求查明案件事實。
經細致調查核實,此次水稻減產系多重因素疊加所致:一是合作社自身種植管理存在短板;二是原告交付土地時間滯后,延誤了水稻最佳種植時令;三是水稻生長期遭遇持續高溫天氣,屬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三方面因素共同作用,最終導致產量未達約定標準。
法院審理后認為,水稻減產是多種原因造成的,應合理劃分責任:受極端高溫天氣影響的部分,屬于不可抗力,依法不承擔賠償;因原告延遲交地貽誤農時造成的擴大損失,相應減輕被告賠償責任。
綜合該案事實與法律規定,法院最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6萬余元。判決既沒有片面支持原告提出的所有賠償訴求,也沒有簡單免除被告責任,而是精準厘清“天災”與“人因”的責任邊界,彰顯了司法的公正與嚴謹。
判決作出后,原、被告雙方均服判息訴。案件回訪時,承辦法官了解到,被告已主動把賠償款全額付清,糾紛得到徹底化解,雙方之前的合作關系也未因此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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