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31日,云南消防政務網發布《昆明市呈貢區烏龍街道海湖路1156號B-01商鋪“4·12”較大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2025年4月12日,昆明市呈貢區烏龍街道海湖路1156號B-01商鋪(呈貢吉祥摩托車配件經營部)發生較大火災事故,造成8人死亡,火災直接經濟損失53.04萬元。
調查認定:昆明市呈貢區烏龍街道海湖路1156號B-01商鋪“4·12”火災是一起因電動自行車入戶充電,涉事商鋪違規住人,違規使用和改裝超標電動自行車,違規改裝蓄電池,蓄電池短路起火,有關部門、單位職責落實不到位導致的非生產經營性的較大火災事故。
事故直接原因:嚴某停放在吉祥摩托車配件經營部一層距南墻1.55米、距東門0.35米處充電的建摩牌電動自行車擅自改裝的鋰離子蓄電池(“國軒高科JTM黃金鋰電”)發生短路,引燃車體及周圍電動車、車輛配件、沙發等可燃物,蔓延擴大成災。
火災原因分析:
●電動自行車非法改裝:車主嚴某擅自對電動自行車進行改裝,特別是更換和加裝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大容量鋰電池,鉛酸電池和鋰電池混用,嚴重破壞了車輛電氣安全性能,埋下重大安全隱患。
●涉事建筑違規住人且存在消防安全隱患:起火建筑設計用途及使用性質為“商業”,租賃合同卻明確該建筑可作“經營和居住”使用。在火災發生時,起火建筑一層作為電動自行車經營部,二層作為人員住宿區,一、二層之間僅以普通室內樓梯連通,住宿區域與商鋪之間未設置防火分隔和獨立的疏散樓梯,起火后,有毒高溫煙氣和火焰通過室內樓梯通道迅速向上蔓延,在極短時間內侵入二層住宿區域,導致人員逃生路徑受阻。
起火建筑變更使用性質、違規混合使用、缺乏防火分隔和疏散條件等多重問題,是導致火災造成人員傷亡的重要成因之一。
●相關人員安全意識不足且自救能力弱:車主嚴某未遵守產品使用說明要求,將電動自行車推入室內充電,增加了安全隱患。火災發生后,嚴某從二層跳至一層開門處置火災時,未有效利用商鋪內滅火器撲救初期火災,一層商鋪大門打開后,導致室外空氣迅速涌入形成對流,火災發生、發展和蔓延擴大極為迅速,極大地壓縮了內部人員的逃生時間。
事故涉及的相關人員對擅自改裝電動自行車的危害性、室內充電的危險性以及在商鋪內違規住人可能存在的火災風險和逃生難度缺乏基本認識。在火災發生時,起火建筑內有1名老人、3名婦女和4名兒童,自救和逃生能力相對較弱,未能及時有效避險。
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意見:
呈貢吉祥摩托車配件經營部經營者嚴某,涉嫌失火罪,已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貢分局刑偵大隊刑事立案偵查并采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強制措施,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于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的呈貢區人民政府等10個單位和25名責任人在履職方面的問題線索及相關材料,建議移交昆明市紀委監委追責問責。
來源:“中國應急管理”微信公眾號、云南消防政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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