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曾昌文
本期嘉賓:
陳 山 四川省社會主義學院副院長、教授、法學博士
李 力 成都市公安局法制支隊副支隊長
尚響軍 北京首信(成都)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刑事部主任
2025年12月,黑龍江佳木斯一名16歲女生在寒風中被同學逼迫脫衣,而7名霸凌者最終卻因“未成年”未被執行行政拘留;2025年4月,湖北襄陽一位七旬老人在自家院子里種植罌粟,民警上門查獲160余株后,對其作出罰款500元,行政拘留不執行的處罰……2026年1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正式實施后,這樣的場景將成為歷史。年齡,將不再是違法的“免罪金牌”。
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到底能不能罰?怎么罰?高齡老人嚴重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是否會被處以拘留?本期法治會客廳邀請了3名嘉賓對此進行解讀。
新法實施,年齡將不再是“免罪金牌”
法律對弱勢群體的特殊關懷,不應異化為對違法行為的縱容。無論是青少年還是老年人,都應當在社會生活中遵守基本行為規范,這是法治社會公民責任的基本體現。
2023年,某地發生一起校園欺凌案:14歲的初中生周某半年內四次毆打同學,因“未達拘留年齡”,警方只能責令周某家長將其帶回。受害者家屬情緒激動,甚至發出了“法律到底保護誰”的質問。
對于這樣的現象,成都市公安局法制支隊副支隊長李力表示,舊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出于人道主義考慮,對未成年人、老年人規定拘留不執行,是對特殊群體的特殊保護,體現了教育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但近年來,部分未成年人、老年人,利用法律上不執行拘留的規定,屢次實施違法行為,而未受到應有的懲戒,造成公安機關不斷“抓了放”“放了抓”,有的違法情節嚴重,群眾反映強烈。
四川法治報公益律師團成員、北京首信(成都)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刑事部主任尚響軍表示,此次《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標志著我國法律責任年齡界限的進一步合理化調整。它不僅回應了社會對“年齡不應成為違法擋箭牌”的普遍期待,也在執法裁量中設置了清晰且嚴格的適用條件,體現了“過罰相當”與“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法治原則。此次修訂更深層的意義,在于推動社會形成“責任伴隨年齡增長而深化,而非因年齡特殊而消失”的普遍認知。
“此前,未成年人蓄意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個別老年人倚仗年齡特權違法卻免于懲戒的現象時有發生,引發社會廣泛討論,新法修正取消14-16周歲未成年人、70歲以上老年人行政拘留的‘豁免條款’,是對這一社會痛點的精準回應。”四川省社會主義學院副院長、教授、法學博士陳山在接受采訪時表示。
三大變化,傳遞社會治理新信號
記者注意到,新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關于“一老一小”違法后果的規定有三大明顯變化。
一是對未成年人處罰邊界有了變化。舊法規定,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不予處罰,14至18歲從輕;新法規定,14至18周歲未成年人可執行行政拘留,但強調“情節惡劣”。針對不“以年齡換免責”的變化,尚響軍表示,新法最具突破性的,就是在原有年齡豁免框架內,設立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這一實質排除條款。這個排除條款并非簡單降低拘留年齡門檻,而是將執法重心從“年齡身份”轉向“行為性質”。
二是關于老年人違法成本有了變化。舊法規定,70周歲以上老年人,一般不執行行政拘留;新法修改為可拘留,但需評估身體與情節。尚響軍表示,這一變化將平衡“特殊保護”與“普遍責任”,能有效防止“高齡特權”被濫用。
三是關于執法裁量權的變化。舊法“機械”地僅用年齡紅線這一標準劃定是否執行行政拘留,新法則引入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以及“行為人在1年以內2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進行綜合判斷。這一變化賦予了警方更靈活執法空間,但也需防止權力濫用。對此,李力表示,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了不執行行政拘留的例外情形。例外情形主要為兩類:一類是對于未成年人、老年人違反治安管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不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次數限制,可以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特別是對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即使第一次違反治安管理,如果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也可以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另一類是對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七十周歲以上的老人原則上先給予一次教育改正的機會,如果在一年以內二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不受不執行行政拘留的限制。
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執法主體,警方是如何理解“情節嚴重”“影響惡劣”“一年以內二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呢?對此,李力表示,“情節嚴重”主要包括違法行為手段、侵害對象等情節反映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或者主觀惡性強、不知悔改等;或者給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結果等。“影響惡劣”主要包括行為人的行為造成較大社會影響,各方面反應強烈等。“1年以內2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是指實施了兩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這里的‘2次以上’應包括本數,即在一年以內第二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時就符合規定的情形。”李力說。
陳山表示,新法并未放棄對未成年人、老年人的人文關懷,明確將“情節嚴重、影響惡劣”作為適用拘留的前置條件。這一修訂充分彰顯了“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法律智慧,對未成年人而言,拘留重在警示矯正,引導其樹立正確行為邊界;對老年人則兼顧身心狀況差異,既要厘清違法責任,也要防范“倚老賣老”的不良風氣。
分類施策,對“一老一小”違法形成有效約束
對“一老一小”的拘留決定,是否應納入法制審核與檢察監督程序?是否應建立未成年人違法分級干預制度,初次違法以訓誡、家庭教育令為主,屢教不改者再考慮拘留?是否需要引入老年人身體與認知評估機制,對高齡違法者,由醫療機構出具是否適宜拘留的意見?
針對第一個問題,尚響軍表示,從程序公正與權利保障的角度出發,對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作出行政拘留決定,確有必要納入更為嚴格的審查與監督程序。比如公安機關內部法制部門應對此類案件的事實認定、證據收集、法律適用(特別是“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認定標準)以及是否滿足拘留執行條件進行重點審核。這有助于統一執法尺度,防止對“情節嚴重、影響惡劣”這一彈性條款的任意解釋,確保拘留決定的合法性與適當性。同時,考慮到此類群體的人身自由限制涉及重大利益與社會觀感,可以探索建立相應的檢察監督銜接機制。對于一般的行政拘留,可以復議,申請暫緩執行,提起行政訴訟,該救濟方式同樣適合該特殊人群的行政拘留,在此基礎上可以加強法制的審核,引入檢察監督機制。
針對第二個問題,尚響軍認為,修訂后的條文實際上已經構建了一個初步的分級處理框架,在實踐中可能需要進一步細化“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認定指引,并建立未成年人治安違法記錄分級管理及干預檔案。聯動家庭、學校、社區及專業社工力量,對初次及輕微違法者進行系統性的教育、輔導與行為矯正。對于達到拘留適用條件的,也應遵循“最后手段”原則,并配套專門的教育矯治程序。
對于第三個問題,尚響軍則完全同意引入專業評估機制,“這是人權保障與執法理性的雙重需要。”對高齡違法者決定是否執行拘留,身體健康狀況與認知能力必須是核心考量因素。正如刑事司法中對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不予收押(即使羈押了也要變更強制措施)一樣,行政拘留的執行同樣需遵循比例原則和人性化執行的要求。對于年滿70周歲以上的違法者,在擬作出拘留決定前,應由指定的或具有資質的醫療機構對其進行身體檢查與認知狀態評估。該評估意見應作為公安機關決定是否作出拘留處罰、是否批準暫緩執行或是否建議其他替代性處理方式(如罰款、社區服務等)的關鍵證據材料。對于經評估確不適宜拘留者,應依法不予執行或采取其他適當措施。
記者手記:
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新法修訂后,雖然年齡不再是“免罪金牌”,但法律也不應成為“冰冷的標尺”。2026年1月1日新法施行后,如何在“懲罰”與“保護”之間找到平衡,考驗著執法者的智慧,也關乎每個家庭的安寧。當年齡不再天然豁免,我們期待的,是“看得見的正義”。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
(二)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人違反治安管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或者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人在1年以內2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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