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試用期?
實習期和試用期有哪些區別?
這篇給您講明白!
試用期
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
實習
是人才培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深化課堂教學的重要環節,是學生了解社會、接觸生產實際,獲取、掌握生產現場相關知識的重要途徑。
試用期與實習期的區別
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1
當事人的目的不同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雙方協商確定的雙向考察期限。試用期主要體現的是用人單位補充人力資源的目的。
實習期是在校學生為了提早熟悉專業工作、提高自身素質,到用人單位的學習鍛煉。
2
當事人的身份不同
處于試用期內的只能是勞動者,處于實習期的一般是在校學生。
3
性質不同
實習期是學生的社會實踐活動,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
而試用期是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后的考察期,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范。
二者有很大差別
大家千萬不要弄混哦!
試用期應按什么標準支付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里可以隨意解聘?
不是哦,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有條件!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法條鏈接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本期編輯:張子璇
【未經授權,嚴禁轉載!聯系電話028-869682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