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南記者從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山東男子董某與女子陶某曾是戀人關系,后分手。2023年3月12日,董某以見最后一面為由約陶某在聊城某酒店見面,當晚6時許,陶某被董某殺害。之后,陶某父母將該酒店告上法庭,二審時要求賠償各類損失10萬元,法院最終駁回了陶某父母的上訴請求。
爭議:酒店是否違反安全保障義務
南都記者從二審法院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中看到,一審法院認定,此前男子董某與女子陶某系戀愛關系,后分手。2023年3月,董某入住某某公司經營的聊城某酒店8325號房間,以見最后一面為由約陶某到酒店房間,后將其殺害。
二審法院對該案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查明:“當晚6時30分許,陶某如約來到房間,董某以向陶某送最后的禮物為借口,讓陶某閉上眼睛,其乘機持事先準備好的水果刀朝陶某頸部猛割一刀。陶某倒地后向門外爬,董某將陶某抱到床上,為防止陶某發出聲音,又用被子捂住陶某頭部直至陶某死亡。”
另查明,該酒店為董某辦理了入住登記,未為陶某辦理入住或訪客登記。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為被告是否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盡管酒店未按規定對陶某的到訪辦理登記存在過錯,但該過錯是酒店違反相關行政法義務的行為,與陶某被害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一審法院稱,陶某被害發生在該酒店客房內,酒店客房經旅客入住即成為旅客的私密空間,不屬于酒店能夠掌控、避免和防止危險發生的公共場所,且犯罪行為發生時未發出足以引起周圍相關人員注意的信息,加害人的犯罪行為屬酒店經營者無法預見、無法防范的行為。陶某父母要求酒店對陶某的死亡承擔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已超出了酒店所能盡到的“合理限度”范圍內的注意義務,不應得到支持。
判決:女子父母的主張理據不足
陶某父母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并要求酒店賠償各類損失10萬元。
他們在上訴請求中表示,其認為事發酒店方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且未對陶某的到訪辦理登記,屬違法行為。另外,事發后酒店從未對二上訴人表示過歉意、同情與關懷,犯罪行為人董某手持利刃通過割喉的殘忍手段將年僅23歲的陶某殺害,葬送了陶某的一生,陶某父母得知這一噩耗時癱軟倒地,夜夜無眠,精神極度崩潰。作為案發現場的酒店,如果沒有任何過錯,那么二上訴人內心中還能平靜,還能接受事實,但他們認為酒店存在過錯,因此無論是從人情還是法理,二上訴人均無法接受。
事發酒店方辯稱,男子董某向被害人發送的微信聊天內容已明顯流露出其欲實施極端行為,且此時被害人與加害人已分手,并向加害人表示“咱倆不可能”。在此情形下,被害人陶某仍然獨自一人前往案涉房間,最終導致悲劇發生。酒店方認為,被害人本身未盡到對自己生命應負的最高注意義務,其本身具有重大過錯,該過錯并非酒店方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
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陶某遇害過程發生在酒店客房中,并非在酒店公共場所,故本案事發現場具有私密性。在旅客入住后,該客房就形成旅客的私人空間,被上訴人作為酒店管理者無法有效預見、防止損害的發生,而且受害人陶某之所以會到房間內,是因為其與董某相約至房間內見面。
二審法院表示,無論被上訴人是否實施了上訴人所要求的對陶某進行登記的行為,均不能阻斷陶某進入房間,受害人陶某的死亡是由于董某在房間內的故意殺人犯罪行為直接造成的,與被上訴人未對陶某的到訪辦理登記之間并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不能歸咎于被上訴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為由,主張被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理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駁回了陶某父母的上訴請求,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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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 李懷英 校對 楊碩?審核?藺虹豆?來源 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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