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出自2025年12月24日《精神文明報》3版
編者按
近日,云南臨滄一村莊貼出的《村規民約人人平等》的告示被網友吐槽“太奇葩”,上面寫有“外省結婚交1500元”“從結婚到生小孩不足月,罰款3000元”“夫妻吵架干部來處理罰500元/人”“未婚住在一起500元/年”等內容。12月16日,村莊所屬的孟定鎮政府工作人員表示,這張告示內容確實“很奇怪”,是村小組(村民)自行擬定的,沒向鎮政府報備審批,目前已經撤下。
處理奇葩村規民約不能止于撤下。近年來,此類事件偶有所聞。奇葩村規民約“奇葩”在何處?一些村規民約何以淪為“法盲之約”?如何保障村規民約真正成為飽含鄉土人情、恪守法治精神的文明契約?
就事論事
奇葩村規民約偏離法治軌道
◎?史洪舉
云南臨滄這一村莊的村規民約,盡管已被緊急撤下,仍將偏遠村莊的治理現狀推到輿論的聚光燈下。該村規民約的內容確實奇葩,一點都不像經過仔細討論和慎重把關而發布的,之所以引發眾怒,核心在于內容嚴重越界,將村民自治異化為“權力任性”。
筆者想說的是,要對公民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需要通過司法、行政等有權機關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等方式來進行。這是現代法治社會和文明社會保障公民權利不受侵犯的應有之義。
村民自治不是“村干部自治”,更不是法外之地。這種隨意處罰他人的“法盲”村規民約,遠遠超出村民自治的范疇,與現代法治精神格格不入。
眾所周知,婚姻自由是我國公民的一項重要權利,是指當事人在法律的規定范圍內,擁有不受外力干預和強制、自主決定婚姻意愿的自由。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賦予公民的一項重要權利。一般來說,只要達到法定婚齡,不存在禁止結婚的情形,打算結婚的男女雙方就可持有效身份證件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別說是村民小組等基層組織,哪怕是父母,都無權干涉當事人的婚姻自由。
如今,一個沒有立法權和執法權的村民小組,卻推出含有“外省結婚交1500元”等內容的村規民約,這是對婚姻自由的干涉。此外,“從結婚到生小孩不足月,罰款3000元”“夫妻吵架干部來處理罰500元/人”“未婚住在一起500元/年”等規定,更是無稽之談。比如“未婚先孕罰款3000元”,未婚先孕行為雖然未必妥當,但遠未上升到違法的嚴重程度,縱觀相關法律,也沒有對未婚先孕進行處罰的規定,且為了保障嬰幼兒合法權益,即便是婚外生育等情形,也應按照規定為其辦理戶籍登記,依法提供社保等保障。而“未婚住在一起”同樣只是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保護的行為,但不屬于違法行為。
臨滄這一村莊的村規民約充滿罰款條款,折射出“以罰代管”思維,即通過罰款替代常規的疏導和管理措施,凸顯出懶政思維,將罰款當作目的,卻置產生相關問題的根源于不顧。這肯定難以有效遏制相關現象的發生或增多,且會滋生腐敗現象,損害基層組織的公信力和形象。
原因剖析
部分村規民約緣何“跑偏”變形
◎?李英鋒
本應凝聚村民共識、促進鄉村善治的村規民約,為何偏離法治軌道,淪為侵犯村民權益的“奇葩之約”?這個問題值得深入剖析。
有的村干部并非完全不懂法,而是習慣于“土政策當家”,認為既然村民自治制度賦予了制定村規民約的權力,便可以“我的地盤我做主”。他們往往傾向于采用最直接、最便于自己管理的手段,甚至將罰款等經濟制裁作為“萬能鑰匙”,試圖以此快速解決矛盾糾紛、約束村民行為。于是,原本旨在維護公序良俗的村規民約,異化成方便干部管理甚至可能夾帶私心的“奇葩之約”,與法治精神背道而馳。
農村普法教育不足與部分村干部法治意識缺失,是孕育“法盲之約”的現實土壤。部分村干部法治觀念淡薄,對法律的理解停留于表面,甚至存在嚴重誤區,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無知。他們制定村規民約時常常是“拍腦袋決策”,憑感覺、憑經驗、憑當地某些不成文的舊習,而非以法律為準繩。普法工作若不能深入基層,不能使法治精神融入鄉村治理的“毛細血管”,那么村干部在“民主議定”村規民約時,就缺乏最基本的法律標尺,容易滑向不合法、不合理、不人性化的深淵。
民主議定程序的缺失,則為“法盲之約”的出爐提供了關鍵“助攻”。在有的地方,制定村規民約并未召開真正意義上符合法定人數和程序的村民會議,可能只是少數村干部或村民代表碰個頭就草擬而成;有的即使開了會,村民參與不充分、討論不深入,對于條款內容是否合法合規,缺乏認真的審議和質疑。程序上的“偷工減料”,使得村規民約失去廣泛的民意基礎和民主監督,極易被少數人的意志所主導,偏離法治與公正。而一些村莊并未向鄉鎮政府備案村規民約,有的鄉鎮政府也未對村規民約進行合法性與合理性審查,或發現問題也未責令改正,難以起到監督把關作用。
此外,還有一些復雜因素交織于其中。比如,面對人口流動加劇、婚姻觀念變化等,一些村干部感覺傳統管理方式力不從心,又未能找到合法有效的治理新路,情急之下便傾向于采取簡單粗暴的“罰款思維”來應對,試圖一罰了之、以罰代管。部分村莊的傳統習慣影響深厚,某些村規民約條款的出爐,可能是為了維護本地特定觀念或利益,而忽視了對外來者或少數村民權益的平等保護,導致村規民約內容帶有歧視性或侵犯性。這些因素,都在不同程度上助推了村規民約的變形。
治理探討
讓村規民約既合法又接地氣
◎?范德洲
村規民約是根據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結合本村實際,為維護本村的社會秩序、公共道德、村風民俗、精神文明建設成果,而制定的引導村民行為的重要規范,要合法又接地氣。治理奇葩村規民約需要從多方面入手。
加強村干部法律培訓。在“規約”村民行為前,各地首先要“規約”村規民約的制定者。鄉鎮政府應定期組織村干部參加法律培訓,培訓內容要接地氣、講究實用,重點講解關于婚姻家庭、財產權益、基層自治的相關法律規定,讓村干部明白村規民約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村民自治不是“無限自治”。可邀請司法所工作人員、律師下沉鄉村,現場解答村干部在制定村規民約中的困惑,避免鬧出笑話。
規范村規民約制定流程。村規民約作為村民共同遵守的行為準則,制定過程必須堅持程序正義。村“兩委”要深入田間地頭,廣泛收集村民合理訴求,再召開村民會議討論,或組織村民代表討論,汲取村民智慧,確保不同群體的聲音都能被聽見,尤其要保障婦女、外來婚嫁人員等群體的話語權。唯有把握“從村民中來,到村民中去”的前提,才能杜絕村規民約淪為“少數人的自以為是”,體現全體村民的共同意志。
完善合法性審查機制。一些荒唐的村規民約最終公開發布,引發負面輿情,與沒有受到任何審查密切相關。在撤銷之后,還得堵上審查漏洞。鄉鎮政府必須完善村規民約的合法性審查機制,建立專門的村規民約合法性審查小組,由司法所、民政、綜合治理等部門工作人員組成,切實落實“凡立必備、凡備必審”制度,也就是村規民約必須報鄉鎮政府備案?,備案后必須逐條審核,及時糾正違法條款,確保村規民約不偏離法治軌道。對于已經實施的村規民約,還有必要建立“回頭看”機制,一旦發現執行中出現了問題,立即責令整改,避免造成不良影響。
加強文化引導,讓村規民約既有約束力又有溫度。出臺村規民約的最終目的,是引導村民摒棄陋習、向上向善。這需要約束,也需要引導。在引導上,一方面,要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優良家風、淳樸民風融入村規民約中,比如針對婚嫁問題,可倡導“文明婚嫁、反對高價彩禮”,而不是設置罰款條款。另一方面,村干部在推動村民自治過程中,要為村民培養、樹立“好”與“賢”的標桿,村規民約制定者更要以身作則、以身示范,村規民約是“言傳”,樹立標桿與村干部以身作則是“身教”,二者不可或缺,相得益彰。可發揮村里老黨員、老干部、鄉賢及文藝人才的作用,采取村民喜聞樂見的方式,用身邊人、身邊事引導村民自覺遵守村規民約,讓鄉土規范真正成為凝聚人心、促進和諧的黏合劑。
云南臨滄某村的奇葩村規民約給各地敲響警鐘。唯有通過加強法律培訓、規范制定流程、完善審查機制、強化文化引導,才能讓村規民約擺脫“奇葩化”傾向,真正成為推進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有力抓手,讓鄉村既有秩序又有溫度,讓村民在法治與德治的滋養下安居樂業。

朱慧卿?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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