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廣州增城一小區內,
一個行李箱突然“從天而降”,
險些砸中正在樓下散步的人。
據增城警方消息,一居民從43樓拋擲一個20寸行李箱(連同內容物重4.95kg),涉嫌高空拋物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2025年8月16日,廣州市公安局增城分局大敦派出所接到林先生報警,稱一只行李箱從小區高樓拋下,險些砸到自己母親。民警胡志超迅速趕赴現場。經了解,當日林母正在小區綠道上散步,只聽“砰!”一聲巨響,碩大的行李箱從天而降,在跟前重重砸在地面,箱子的零件散落一地。林母驚魂未定,萬幸并未被傷及。
警方迅速展開調查,該行李箱達20寸,若砸到行人后果不堪設想。從小區居民口中得知,一女子在事發后曾下樓將行李箱收回。在物業工作人員的協助下,警方將目標鎖定為住在43樓的李某,并將李某帶回公安機關接受調查。
經詢問,李某承認是自己的行李箱,并辯解當時與他人發生爭執,失手將行李箱從陽臺丟下,沒有惡意,且未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的損害,認為自己沒有觸犯法律。
面對李某的辯解,民警耐心地向她解釋相關的法律條例。李某這才意識到,自己的行為不僅損害公德,而且已經觸犯法律。
高空拋物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
【高空拋物罪】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對于沒有達到犯罪標準的高空拋物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可依法給予警告、罰款或拘留等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高空拋物的危害有多大?
一圖了解?↓
編輯 | 沛沛
來源 |?廣州日報、應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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