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則案件。2022年春節(jié)期間,小陳(男)和小李(女)經(jīng)人介紹相識并交往。同年11月,雙方家長商量結婚事宜,同意向小李家支付6.2萬元作為彩禮,并將于12月18日舉辦婚禮。
就在婚禮籌備過程中,雙方因婚紗照選取、登記時間、婚禮置辦等瑣事,矛盾不斷升級。婚禮前夕,小陳以婚姻為“父母包辦”,李某態(tài)度冷淡為由提出分手,并要求返還彩禮。由于婚禮取消,兩人也未登記結婚,小李同意并先退還了1萬元彩禮。
次日,她卻反悔,并表示家人已將彩禮用于置辦婚禮開銷等,不同意返還剩余款項。小李追討無果,訴至儋州市人民法院。
法院經(jīng)審理:收取彩禮后,雙方既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又未共同生活,小李母親還將彩禮用于償還債務和其他開銷,小陳及其家人給付彩禮的目的和條件并未達成。小李應立即退還剩余彩禮5.2萬元。小李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廣州日報資料圖
還有哪些情況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
但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
分手后,
給付方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彩禮嗎?
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卻已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法院可綜合考量雙方共同生活時長、生育情況、彩禮數(shù)額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則,酌情判定彩禮返還數(shù)額。
這些主要證據(jù)要注意保留好:
1.訂婚、婚禮紅包及彩禮的給付憑證,如轉賬記錄、收條等。
2.金器購置發(fā)票。
3.舉辦婚禮產(chǎn)生的酒席費用憑證。
4.能夠證明雙方共同生活和生育子女事實的材料,像照片、子女出生證明等。
法官提醒:
1.給付和收受彩禮時,可以通過轉賬留痕,開具收條,明確款項性質。
2.共同生活前,可就彩禮及相關財物處置進行約定。
3.如果發(fā)生彩禮糾紛,及時收集和固定證據(jù),通過合法途徑解決,避免因爭吵、沖突導致矛盾升級。
來源:大參考、澎湃新聞、靈武市人民法院
廣州日報新花城編輯:王圓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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