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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9日,吉林省人社廳發布通知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具體如下:
關于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通知
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社保局:
按照《關于統一規范失業保險政策體系的意見》(吉人社聯〔2021〕97號)要求,根據我省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情況,現就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通知如下:
長春市區(含雙陽區、九臺區)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為2007元/月;吉林市區、白山市區(含渾江區和江源區)、松原市區、延吉市、琿春市、長白山保護開發區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為1818元/月;四平市、遼源市、通化市、白城市、梅河口市和其他縣(市)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為1683元/月。
此失業保險金標準執行期為2025年12月1日至下一個調整日。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吉林省財政廳
2025年12月24日
原文標題:關于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通知
來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網
責編:陳芳馨
編審:段懿函
監審:董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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