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上萬余元報名費,就能讓孩子身著奢侈品牌服裝走T臺,成為朋友圈最靚的崽,不少家長為此心動。但光鮮背后,秀場里閃爍的奢侈品標志卻可能未獲得品牌授權。經上海市靜安區檢察院對借組織奢侈品牌走秀名義斂財的李某提起公訴后,2025年10月,法院經審理,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0萬元。
是否侵犯品牌商標權
李某注冊成立某影視傳媒公司(下稱“A公司”),主營業務是與童模機構合作組織走秀活動。2023年至2024年,在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情況下,李某組織多場含有多個奢侈品牌注冊商標的時裝走秀活動,并收取報名費用。活動中,李某在宣傳海報、活動現場大屏及社交平臺視頻中均使用多個奢侈品牌Logo。
直到2023年12月,D品牌發來律師函,李某才停用該品牌Logo,但仍繼續使用其他品牌商標。2024年4月25日,G商標品牌權利人報案,李某的侵權行為浮出水面。同年8月22日,李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投案。
“雖然我沒有獲得這些品牌方的授權,但童模們穿的都是品牌服裝,我認為我沒有侵犯G品牌的商標權。”到案后,李某這樣辯解道。
商標主要分為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根據《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即“尼斯分類”),商品和服務共分成45個大類。商品商標,用于標識和區分有形商品的生產者或經營者,例如第25類的服裝鞋帽,保護對象針對實體商品;而服務商標,則用于識別服務的提供者,例如第41類教育娛樂,保護對象指向無形服務。根據2021年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服務商標已被正式納入刑法保護范疇。
本案偵查初期,辦案檢察官在依法介入過程中發現,在李某自行主辦的走秀活動中,其直接使用涉案品牌Logo進行宣傳并收取費用的行為,可能構成對注冊服務商標的侵權,具體侵犯哪一類商標權,需要進一步審慎核查。
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凡在我國合法注冊且處于有效期內的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的商標專用權均受法律保護。據此,靜安區檢察院在依法介入階段即建議公安機關重點核查涉案品牌在上述服務類別上的商標注冊情況及有效期限。
經查,涉案的奢侈品牌均在第41類“組織時裝表演”服務上注冊了服務商標,其中有2個注冊商標的有效期完整覆蓋了李某舉辦涉嫌侵權活動的全部期間,另有1個商標的注冊有效期僅涵蓋部分走秀時段。
案件事實逐漸清晰:李某在未經奢侈品牌授權的情況下,在其組織的童模走秀活動中,擅自使用上述品牌的注冊商標開展走秀服務,刻意營造與品牌相關的商業氛圍,以此吸引參與者并收取費用,其行為已構成對上述3個奢侈品牌在第41類“組織時裝表演”上服務商標專用權的侵害,若情節嚴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表格隱藏行里有何玄機
如何精準認定違法所得數額,是判定情節是否嚴重的關鍵。
為查清事實,辦案檢察官積極引導偵查機關依法調取A公司注冊信息、涉案品牌服務商標注冊證明、品牌走秀視頻等基礎證據,同時聯系參與童模走秀的家長核實具體情況。
辦案檢察官與檢察官助理研判案情。
“報名費都是通過培訓機構統一支付的。”“每次走秀活動包含品牌走秀和普通走秀,品牌走秀是指奢侈品牌服裝展示,普通走秀不含這些品牌,兩者交叉進行。”家長的陳述為案件突破提供了重要線索。經查,參與李某所辦走秀活動的家長將費用交至培訓機構,再由培訓機構轉入李某公司或其個人賬戶,而李某舉辦普通走秀與未經授權開展品牌活動的資金均轉入上述賬戶。
如何剝離李某舉辦普通走秀的合法收入,精準鎖定李某涉嫌侵權活動的違法所得?辦案檢察官從李某被扣押的電腦中提取到一份人員參加情況表,表格行數存在明顯跳躍、并非連續排列的異常情況引起了辦案檢察官的注意。這些“消失”的行是否隱藏著關鍵信息?帶著疑問,辦案檢察官嘗試點擊“取消隱藏”功能,一份詳盡記錄隨即赫然顯現——其中不僅完整登記了所有參與走秀兒童的身份信息、報名機構、收款方式及酒店登記情況,更通過備注清晰標注了報名類型:部分兒童僅參與品牌走秀,部分僅參與普通走秀,另有部分參與“套餐活動”(即同時參與品牌秀與普通秀),且表格中還詳細列明了各類報名對應的具體繳費金額。
為核實數據真實性,辦案檢察官立即聯系相關兒童家長,確認其實際支付的活動費用與表格記錄完全一致,表格數據的真實性與準確性得到進一步印證。檢察官以此為依據,要求鑒定機構對涉案報名服務費收入重新審計,明確剔除套餐中單獨參與普通走秀的費用,并在扣除相關產品成本后,精準核算違法所得。最終確認李某的違法所得共計11萬余元。
單位犯罪還是個人犯罪
2025年1月,公安機關以李某及其設立的A公司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將本案移送至靜安區檢察院審查起訴。經查,李某在明知未經商標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組織多場含相關品牌元素的兒童時裝走秀活動,其行為已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相關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那么,A公司是否構成單位犯罪?辦案檢察官對全案事實證據進行細致審查后,發現A公司存在多項不符合單位犯罪構成要件的情形:一是組織架構虛化,除李某外僅有一名設計師,案發前僅有一兩名銷售人員且無固定工資,難以認定為具備完整單位職能的組織;二是財產高度混同,李某雖以A公司名義租借場地、使用對公賬戶對外付款,但收取報名費時對公賬戶與個人賬戶混用,A公司收入與個人財產界限模糊;三是主營業務違法,A公司成立后,主要經營活動即為舉辦各類兒童時裝走秀,其中大部分經營活動涉嫌侵犯服務商標;四是違法所得歸個人支配,A公司違法收益實際由李某個人掌控使用。辦案檢察官認為,A公司成立的主要目的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且違法所得歸李某個人所有,不符合單位犯罪的認定條件,應以個人犯罪論處。
針對A公司存在的行政違法行為線索,檢察機關已依法移送市場監管部門處理,目前正在進一步核查中。
靜安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李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服務上使用與權利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213條規定,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2025年7月10日,該院對李某提起公訴。在檢察官的有力指控和深入細致的釋法說理下,李某最終認罪悔罪,并主動退繳部分違法所得。法院經審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檢察日報·明鏡周刊
作者:高詩
編輯:樊悅池?謝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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