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互聯網技術的深度發展,網絡空間已成為名譽權侵權案件的高發區域。一句不負責任的謠言、一段情緒化的詆毀,都可能成為刺傷他人名譽的“利刃”,甚至構成違法犯罪。
網紅造謠惡意競爭
判定侵權高額賠償
李某因嫉妒王某業績,在王某所代言的商業廣告視頻中發表“可惡的小三、她只配當別人小三”等評論意圖貶低王某。該廣告視頻的瀏覽量達兩千多萬,負面評論和轉發量較高。因李某的行為,導致王某的名譽受損,王某所在公司決定讓王某停播,王某受此影響患抑郁癥。后王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停止侵權并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精神損失費5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惡意在網絡直播平臺發布不實言論,貶低王某、影響王某的業績,因案涉廣告視頻瀏覽量、轉發量較高,影響范圍廣,導致王某的社會評價顯著降低,并被迫停播,經醫院診斷,王某受此影響精神嚴重抑郁,李某的行為構成名譽權侵權。法院最終判令李某停止侵權,在某平臺公開道歉,并保留30日,消除影響,并賠償王某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
網絡空間的言行自由,必須以遵守法律和恪守道德底線為前提。本案中,法院對基于“嫉妒”惡意詆毀他人的行為予以糾正,并通過判決引導公眾在網絡活動中秉持友善、誠信的交往原則,確立了“網絡言行有邊界,惡意詆毀須擔責”的司法導向,對于匡正“流量至上”等錯誤觀念,營造清朗、健康、文明網絡環境具有積極的示范價值。同時,本案將“案涉視頻瀏覽量較高”和“跟評情況”作為認定“影響范圍廣、社會評價顯著降低”的關鍵事實,并結合“嚴重精神損害”的事實支持了較高數額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明確了網絡侵權案件中,傳播范圍是衡量損害嚴重程度的核心要素之一,為司法實踐提供了清晰指引。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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