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甘肅敦煌漢代懸泉置遺址F26房址的一面破損泥墻上,一塊墨書題記格外醒目,它就是《使者和中所督察詔書四時月令五十條》(下稱《四時月令詔條》)。懸泉置遺址位于甘肅省敦煌市莫高鎮懸泉置村東南1.5公里處的戈壁灘上,“置”是漢代的官方驛置,設立于漢武帝時期,是古代絲綢之路上的重要站點,承擔郵驛傳遞、官使接待與物資轉運職能,負責傳遞長安與西域間的官方文書,接待中西往來的商賈使臣。1990年至1992年,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對該遺址進行全面清理發掘時,發現了這塊向下倒塌、支離破碎的泥墻題記,經文物保護專家拼合修復后得以還原。
《四時月令詔條》泥墻墨書,懸泉置遺址F26房址出土,現藏于甘肅簡牘博物館。
《四時月令詔條》全文101行,約1600字,字體為隸書,行與行之間以朱色(赭色)界欄分隔,四周畫有較寬的墨線界欄,修復后通長222厘米、寬48厘米,1992年被國家文物局專家組定為國寶級文物,是我國迄今發現的最早、最完整的時令生態保護專項法律文書。
《四時月令詔條》是在漢平帝元始五年(公元5年)五月甲子朔丁丑(5月14日)由王莽奏呈、以太皇太后的名義頒布的,內容涵蓋保護林木、動物、水、土等各方面,要求人們遵循自然時序,并依據時令指導人們的生產生活。《四時月令詔條》由三部分組成:題記開頭說明朝廷下達詔令的緣由“太皇太后詔曰:往者陰陽不調,風雨不時……”表明頒布此詔的目的在于讓人們的生產生活遵循自然時序。隨后將一年四季十二月的宜忌逐條列出,上半部分寫著“法條”,下半部分對“法條”作出進一步解釋,壁書左下角外側用醒目的大字寫著:“使者和中所督察詔書四時月令五十條”,這樣,途經驛站的每個人都能清楚地看到這部“環保法”,壁書廣而告之和警示的作用由此凸顯。
《四時月令詔條》的頒布實施和執行力度都很大,其保護生態環境的實際成效毋庸置疑。首先,它將農時耕作規范上升為國家法律,體現國家意志。其次,它具有較強的操作性,“詔令”部分的法律條文并不是“月令”的全文,而是摘錄了“月令”中與人民生產勞動有關的內容。同時,“詔令”部分除了規定的50條,還增加了更加直觀詳細的解釋性內容,并以“謂”的形式呈現,使得許多條目具備十分具體的可操作性。比如,孟春規定了“毋殺胎”詔令,解釋:“謂禽獸六畜懷妊有胎者也,盡十二月常禁”,不僅規定了禁止殺害懷胎的動物,而且詳細規定了禁止殺害懷胎動物的時間,即“從正月到十二月都不可殺害”。再次,它并不是專門制定給敦煌地區的,而是敦煌地區接收后,書寫在泥墻上,便于人們閱讀知悉,顯示出壁書的公示性質。
《四時月令詔條》體現了“以時禁發”“用養結合”的生態保護理念,即在遵循自然時序的前提下,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這種思想在2000多年后的今天依然具有重要現實意義。同時,《四時月令詔條》又是一部具有重要歷史價值和現實意義的法律文書,它確立了以“四時”為基礎的自然時序體系,把人們的各種活動限定在自然時序之中,體現了人類在生產生活中對自然環境的尊重和保護,也為當下的生產生活提供了寶貴的經驗和啟示。
來源:檢察日報·綠海周刊
文字整理:王淵
編輯:王淵 張倩 劉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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