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衛生健康系統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在國家衛生健康委法規司的指導下,健康報開設“醫務人員應知應會法律知識”專欄,針對醫務人員日常工作中常見的問題,如隱私保護、知情同意、病歷書寫、臨床試驗、醫療糾紛預防處置等,邀請法律專家對現行法律法規中的相關條款進行梳理,形成應知應會知識點,便于醫務人員學習掌握。同時,挑選介紹相應的典型案例,以案說法,幫助大家加深對相關法律法規的理解,并以案為鑒,防止類似問題的出現。
典型案例——
患者張某因嗓子疼、牙疼、耳朵癢等癥狀至某社區診所就診。該診所執業醫師吳某診斷張某為上呼吸道感染,并為其進行輸液治療。吳某在為張某輸注青霉素前,未按規范要求對其進行皮試。張某輸液后出現呼吸、心跳驟停,雖轉往市中心醫院搶救,最終仍不幸死亡。
法院審理認為,吳某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行為構成醫療事故罪。在綜合考慮吳某的犯罪性質、犯罪后果、醫療事故責任、處置情況,以及自首、認罪認罰、賠償損失并取得張某近親屬諒解等情節后,判處吳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案例選自某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應知應會——
相關法條這樣表述
刑法規定,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并可以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規定,二級以上醫院應當定期對醫師和藥師進行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的培訓。醫師經本機構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方可獲得相應的處方權。其他醫療機構依法享有處方權的醫師、鄉村醫生和從事處方調劑工作的藥師,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相關培訓、考核。經考核合格的,授予相應的抗菌藥物處方權或者抗菌藥物調劑資格。
關聯法條——
刑法第335條,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2、55條,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第24條。
欄目指導:國家衛生健康委法規司
整理:山東省立第三醫院 徐銘靜
編輯:寧艷陽 李蕓儀(實習) 李詩堯
校對:馬楊
審核:秦明睿 徐秉楠
【未經授權,嚴禁轉載!聯系電話028-869682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