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總工會披露一起案件:
安徽某物業公司員工孫某,月薪3850元,為了漲工資,通過微信分4次給4位領導轉賬共5000元,并留言請領導幫忙協調加薪。
隨后公司以孫某的行為構成《員工手冊》中明令禁止的“行賄”為由,將其開除。孫某不服,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支持其訴求,裁定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需支付賠償金23100元。公司不服仲裁結果,提起訴訟。
案件歷經三級法院審理:一審法院認為公司舊版《員工手冊》無“行賄”條款,且新版《員工手冊》的制定和公示程序存疑,認定公司違法解除,應支付賠償金。二審法院查明孫某已簽收新版《員工手冊》,其私下發紅包求加薪的行為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約定,改判公司無需支付賠償金。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孫某的行為雖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行賄,但符合公司《員工手冊》中規定的“行賄”情形,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程序合法,駁回其再審申請。
此案提醒:職場中,員工通過不正當方式謀取個人利益,即便未構成刑事犯罪,仍可能因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而被解除勞動合同。
來源:洪觀新聞、大象新聞
編輯:于宏
責任編輯:劉曉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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