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觀新聞記者 龐琪 行曉藝 自貢觀察 劉億
6月27日,川觀新聞記者獲悉,此前因“高空墜物事件”受傷的九個月女嬰,今天上午已出院。
時間回到6月25日。自貢市民趙先生在社交平臺發布消息,稱臥龍湖小區發生一起高空墜物事件,其9個月大的女兒被砸傷。
趙先生介紹,當日上午10點56分,在自貢高新區臥龍湖小區一期,其母親帶小孩在小區散步,行至單元門附近時,突然樓上掉落一個東西,剛好砸到孩子頭部。“當時我母親注意力都在娃娃身上,完全沒看清是什么東西。”趙先生提供的圖片顯示,女孩左側頭部的砸傷約有硬幣大小,傷口伴有明顯血跡。
女嬰已在醫院接受治療,已出院。(受訪者供圖)
事發后,趙先生立即趕到現場并連忙撥打報警電話。十多分鐘后,醫療救護車將女嬰接到自貢市中醫醫院臥龍湖院區。經觀察治療,女嬰未出現不良癥狀,目前已出院。
6月27日,記者從自貢高新區高峰街道了解到,由于事發地高空監控攝像頭被樹木遮擋,完全看不清楚,目前暫不確定是高空拋物還是墻皮掉落。趙先生表示,事發后,派出所民警也及時趕到現場,但仍未找到砸傷女兒的物品。
據了解,目前警方相關調查工作正在開展當中。
臥龍湖小區一期女嬰被砸區域。(受訪者供圖)
高空掉落物品致人受傷怎么辦?川觀新聞記者咨詢了北京大成(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陶雪汶。
“要正確判斷高空掉落物品的來源。墻皮保溫層等建筑物或者其他高層設施發生脫落、墜落,和水杯、花瓶等家用或辦公物品掉落致人受傷完全不同。”陶雪汶告訴記者,墻皮脫落砸傷人,需要大樓的所有權人或者實際使用人自證沒有過錯,否則就由大樓的所有權人或者實際使用人承擔責任。
水杯、花瓶等家用或辦公物品掉落致人受傷,需要進一步對案件定性,區分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
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高空拋物、墜物的行為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由公安機關依法調查取證并確認犯罪嫌疑人;不構成刑事犯罪但可以確定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暫時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的規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物業公司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如以后確定了具體侵權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可以向該侵權人追償。
“簡單來說,物品甚至寵物是從住家或者辦公室掉落沒辦法找到責任人的,由整棟樓有可能拋物的業主先共同補償,物業沒做好安全保障措施,也需要承擔一部分責任。”陶雪汶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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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真的可怕,平時不起眼的一個小玩意也可能從天而降變成上傷害人的利器。
真是不幸中的萬幸
高空拋物傷人害己,讓我們共同抵制這一行為,共創安全環境。
嚴防高空掉物
高空拋物應追查!
追查責任!